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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乱捕鸟类犯法:一农村老汉非法狩猎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12-11 09:56:07


   

  依法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非法狩猎会触犯法律。自然界里野生动物种类繁多,辨别困难,但他们的生存都有各自的价值。近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的案件,家住博爱县柏山镇某村64岁的村民刘某因在山坡上非法捕获了一只国家保护的小鸟而触了法律被判刑,让人悔不当初。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20年6月18日10 时许,刘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携带自制撑杆、粘网以及自养鸟窜至博爱县柏山村西南部山坡上,通过撑杆架设粘网,利用自养鸟的叫声吸引野生鸟的方式,非法猎捕二只野生鸟(俗称:山小虫、金翅)。在从粘网摘鸟的过程中,山小虫逃脱,刘某将非法猎捕的一只金翅装入鸟笼后收粘网时,被博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猎捕的金翅学名金翅雀,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 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责任编辑:博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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