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博爱县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完善和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机制,丰富化解纠纷方式方法,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诉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我院制定了《博爱县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博爱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9日
为满足人民群众化解纠纷方式的多元化需求,发挥司法机关化解纠纷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积极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要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指导,依据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规定,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便民利民”的原则,大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为当事人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便利快捷的纠纷解决渠道。
二、工作目标
我院要立足实际,及时搭建诉调对接平台,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逐步形成诉讼与非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便捷高效、科学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积极争创“全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打造博爱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新模式,争取为全省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有益的博爱经验。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诉调对接中心
1、成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领导小组,院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院分管诉讼立案庭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立案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庭、人民法庭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在诉讼服务中心下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平台,统一命名为“诉调对接中心”,中心成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立案庭,立案庭庭长兼任诉调对接中心主任,具体负责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工作。诉调对接中心要有具体办公场所,配备相关工作人员。
诉调对接中心要积极引入相关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具体办理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人民法庭可根据辖区受理案件类型,引入相关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室。人民法院也可在行政机关等纠纷较多的地方设立巡回法庭或工作站。
2、诉调中心主要职能:对诉至法院的纠纷进行过滤、辅导、分流,除依法不得调解、明显不适宜调解以及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以外,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开展委派调解、委托调解;负责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负责建立法院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的衔接机制;加强调解指导工作,组织调解员培训;办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速裁、督促程序等案件。
3、诉调对接中心配备法院专职调解人员若干名,由法官、法官助理或聘请退休从事法律工作者中担任,专职从事调解工作,明确专职调解员的职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推动调解与审判适当分离。
4、诉调对接中心要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民商事调解组织,公证机构,律师协会,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组织部门的对接工作,制定对接程序和工作规则,建立工作联络沟通机制,发挥各自化解纠纷优势,形成解纷合力,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将矛盾消弭在萌芽状态。
(二)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机制
1、探索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及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明确进入名册的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的条件,特邀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的资质认证制度,进一步拓宽选任领域。健全特邀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的工作考评及退出机制,完善名册的公开机制及使用流程,提高名册使用率。
2、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在法院内部确定一定数量的专职调解人员,由调解能力较强的法官、法官助理或司法辅助人员从事调解工作,明确其职责范围;制定法院专职调解规程,推动调审适当分离,实现运用审前调解分流案件的目标。
3、建立立案登记的分流制度。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纠纷,特别是婚姻、继承、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服务等纠纷,以及群体性纠纷,立案庭应根据纠纷性质、类型及矛盾特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分流出适宜调解的纠纷,移送至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
4、建立立案登记前的委派调解程序。对立案法官在登记立案前分流移送至诉调对接中心的纠纷,可由诉调对接中心专职调解员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先行调解,也可由法院专职调解员调解。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委派调解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经征得当事人同意还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时间不计入案件审限。
5、建立立案登记后的委托调解程序。对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后的民商事纠纷,法院专职调解员或承办法官认为有调解可能的,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也可由法院专职调解员调解。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官进行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
委托调解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调解时间不计入案件审限。
6、建立调解与速裁衔接程序。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小额诉讼、速裁机构或者建立了小额诉讼、速裁机制的,可以将委派调解或委托调解不成功,且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移送小额诉讼、速裁机构或者适用小额诉讼、速裁机制审理。
7、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对立案登记前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纠纷达成协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人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请。
8、探索建立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对诉至法院的医疗、建筑、知识产权等纠纷,法院可建议当事人选择评估员协助解决纠纷。
对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已就主要争议事项达成共识,仅在个别问题存有争议的,法院可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提出调解方案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立;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对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已就相关事实不存争议,法院可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用书面形式记载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并告知其法律后果,当事人签字盖章并记录在卷。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将经双方签字认可的无争议事实记录作为证据使用,但有关确认身份关系、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以及一方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自认对其不利的事实除外。
9、发挥督促程序非诉化解纠纷功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引导当事人积极运用督促程序,提高其利用率,以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以金钱或有价证劵给付为内容的和解或调解协议,未申请司法确认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0、推动律师参与化解纠纷,探索网络调解新方式。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的沟通联系,推动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制度,探索律师有偿调解机制,发挥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调解员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作用。鼓励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或法院专职调解员通过互联网等新型沟通方式调解纠纷。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多元化纠纷机制改革工作,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强力推进,任务要分解到部门,工作要具体到人,规章制度要明确具体,对接程序要清晰明了,工作要做细做实。对工作不力马虎敷衍的,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的,要积极帮助指导,确保诉调对接中心发挥实实在在的纠纷化解功能。
2、转变观念,开拓视野。要转变过去仅靠法院一家调解的传统观念,将诉调对接平台从单一平面的衔接功能向多元立体的服务功能转变;将诉调对接机制从单向输出向双向互动转变;将诉调衔接对象从重点突破向全面启动转变;将诉调对接操作规范从零散差异向系统整合转变;将解纷人才的培养从经验型向职业型转变;将法院内部调解机制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
3、加强宣传,扎实推进。采用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作用,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灵活、高效、便捷、费用低廉的优越性,引导其更多选择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从而不断扩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受众面和影响力,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
博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