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共博爱县纪律检査委员
博爱县县委委组宜织传院会部部
博爱县人民法院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博爱县公安局
中共博爱县委政法委员会博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室
博爱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博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博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博爱县国资委
博爱县房产局
博爱县工商行
博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博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
博爱县财教民政育政局
河南省博爱县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博爱县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博爱县支行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博爱管理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公司
博法〔2017〕10号
关于印发《博爱县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
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4号)、《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く关于支持人民法院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焦办201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更加有效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县监察局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文明办、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房管中心、县工商局、县发改委、县科工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人行博爱县支行、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博爱管理部、中国人保博爱支公司、中国人寿博爱支公同联合签署了《博爱县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执行
附件:博爱县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
焦作市房公积金中国人民财产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管理爱理份有公司博爱有限公司
博爱县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
执行难问题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关系到司法权威的真正树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切实解决执行难列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重大决策部署,省法院确定我省“到2017年底在全省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联合44部委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戒的合作备忘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9月25日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焦作市委办、政府办于2017年1月9日发文出台了《关于支持人民法院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为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联合29家部门下发了《焦作市关于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为实现我县解决执行难任务目标,推动建立完善全县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有效惩戒,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县监察局、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文明办、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房管中心、县工商局、县发改委、县科工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人行博爱县支行、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博爱管理部、中国人保博爱支公司、中国人寿博爱支公司经共同研究,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作出以下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级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协作,凝心聚力,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大格局,全力破解执行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总体目标
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法院为主体,全面推进法院执行理念、执行模式、执行机制的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疑聚社会各方力量,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到2017年底实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基本消除;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司法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职责分工
(一)县委政法委、综治办加强对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领导,负责召集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对重大执行工作研究部署,推动工作落实。牵头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确保机制运行顺畅,发挥作用。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
内容。严格落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有关要求。将各乡镇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被执行人特别是特殊主体履行债务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情况、执行救助资金的落实情况,分别进行具体考评
(二)纪检监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插手、干预、阻挠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严格责任追究。对纳入失信被执行天名单的自然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中的党员进行约谈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
(三)组织、人事部门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对拟表彰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进行失信审查。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四)宣传部门应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
和警示力。
(五)文明办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及时配合人民法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和团体,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的称号以撤销;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不得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和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的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称号予以撤销(六)人民法院应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承担起解决执行难的主要责任,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各联动单位推送;用足用活信用惩戒、民事强制、刑事惩罚等法律手段及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严打击抗拒、规避妨害执行等行为;加强执行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优化、整合执行资源和执行力量,充实执行工作力量,加强执行工作保障;加强同公安、司法机关密切联系配合,建立执、警、所联动机制,利用司法所、一村一警的地域人员优势,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在每个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立一名执行联络员,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协助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促成执行和解,避免执行冲突等协助工作。
(七)检察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批捕、起诉;加大对执行工作监督力度,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合理的检察建议。
(八)公安机关应依法严历打击拒执犯罪,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拒执案件,立案或不予立案应及时予以书面通知;充分运用刑事侦査职能收集证据,利用网上追逃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及时协助查找、控制逃匿的需要拘留的被执行入对人民法院移送拘留的已被控制被执行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及时收拘,并协助人民法院做好询问、财产申报、和解等工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时,根据需要,应迅速派员赶到案发现场,协助维持执行现场和执行秩序,尽快平息事态。对暴力抗拒执行、冲击现场、围攻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事件中涉嫌犯罪的人员,及时立案侦査。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移送的被执行人车辆控信息,通过道路出入口、视频监控、治安卡口等渠道发现被执行人车辆后,要快速反应,及时协助处置并通知人民法院进一步依法办理;户籍管理部门及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及家庭成员信息;治安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需要,提供被执行人住宿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被执行人护照办理情况。
(九)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当事人自觉履行的工作;对在所属监狱服刑的被执行人案件,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为困难申请执行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十)住建、国土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要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实现与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控平台对接,协助査控房产、土地使用权。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投标资格;对人民法院要求调査的相关工程项目资料及时提供并子以解释说明
(十ー)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査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要求提供清算报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企业不予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被依法査封、扣押、监管的动产信息,对该动产不予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协助人民法院办理相关股权的冻结公示、转让登记等手续;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内容,禁止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股权登记变更;对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在公司注册登记时,禁止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十ニ)发改委要结合牵头负责的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全面落实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与人民法院就执行转破产工作建立协作机制。
三)科工委与人民法院就执行转破产工作建立协作机制
四)财政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与人民法院就行转破产工作建立协作机制
五)财政部门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硬件建设,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帮助解决执行力量不足的题要落实不少于50万元专项执行救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
(十六)教育管理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民政部门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低保等信息,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救助工作。
(十八)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被执行人不缴、少缴税款的,请求法院依照法定清偿顺序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款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十九)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査询被执行人账户信息;将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配合人民法院进行信用惩戒。应当监督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査控被执行人存款事宜,对金融机构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及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加强对地方性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监督和管理,具备网络査控条件的,及时督促纳入网络查控平台;对人民法院通报的失信被执行人,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可以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配合人民法院联合惩戒。
(二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査询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资金,符合扣划条件的及时予以扣划。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用公积金购买、建造、装修房屋。(十ー)保险办理机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单位应从维护全县改革、发展、稳定顺序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战略高度出发,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协助支持,加强对失信被依法行人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博爱县解决“执行难”问题工行人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指挥、协调、督办,成立由博爱县人民法院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的博爱县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协调小组,各联合发文成员单位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督促的检查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常态化运行机制
(二)加强协作联动。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统筹协查、督促检查各项任务落实,应加强协作,按时参加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密切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得以本部门、本系统内部规定等为由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影响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共享体制机制建设,尽快实现与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査控平台对接,现信息共享。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三)加强考核问责。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博爱两办《关于支持人民法院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抓好工作落实,杜绝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等现象产生。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定期督导考评,对工作配合不力、未按照进度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综治警示等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论宣传。要以打造“诚信博爱”为重点,多方面、全方位公开曝光失信老赖、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拒执犯罪等典型案件,重视对解决执行难的宣传工作,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博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