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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人民法院 博爱县公安局

博法〔2017〕11号文件

发布时间:2021-04-02 11:59:01



 

博爱县人民法院博爱县公安局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共中央办公斤、国务院办公斤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推动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及威慑机制的建设,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全县工作实际,制定通知如下:

 

机制建设

 

(-)建立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加强协作,

 

 

推动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建设,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分别确定联系领导和联系人,加强联系汋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专人办理机制。对于法院办理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人员査控、车辆査封、扣押、过户等司法协助事项,公安机关应指定专人或专门窗ロ负责办理。

 

查询被执行人相关信息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专网等形式提请公安机关査询被执行人的个人户籍信息、近亲属信息、暂住地、住宿以及出入境等信,并可以提取被执行人的电子照片。查询时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查询明细。

 

、查找、控制被执行人

 

()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或者控制被执行人的,法院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附《拘传票》或者《拘留决定书》

 

()公安机关接受人民法院协助査找、控制被执行人请求后,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工作中发现属于人民法院拘留的被执行人,在核实身份后,应当立即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及时派人办理交接手续,并将被执行人带回。

 

()公安机关发现被执行人藏匿在辖区范围以外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被提请査找、控制的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需要撤销协查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出具《销协助控被执行人函》,通知公安机关予以撤销

 

四、司法拘留

 

()人民法院与拘留所应加强工作衔接和沟通配合,协助做好被拘留人的收押和看管工作

 

(十ー)拘留所对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员,应坚持应收尽收原则。对被执行人信息采集应坚持方便、快捷的原则(十ニ)人民法院送拘时,应提供案件承办人及被拘留人家属联系方式,承办人电话应在拘留期间保持畅通。(十三)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利的拘留所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十四)人民法院因工作需要提讯被拘留人或将被拘留人提出拘留所的,应出具相关法律手续,拘留所应积极予以安排,对被拘留人提解结東回所时应履行交接手续,并进行必要的人

 

身检查

 

五、打击暴力抗法、拒执犯罪

 

(十五)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遭遇暴力抗法,可以拨打“110°求助。公安机关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出警,依法处置,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有效防止事态扩大。

 

(十六)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栽定犯罪案件,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六、查找、控制被执行车辆

 

 

(十七)民法院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十八)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查找、扣押被执行车辆的,应当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載载明需要协助査找、扣押车辆的具体信息,并附查封裁定书。

 

(十九)公安机关接受人民法院协助査找、扣押被执行车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信息录入相关系统,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二十)公安机关在办理车辆定期检验、转移登记、交通执勤执法或通过路面车辆査控系统发现被执行车辆的,应当协助扣并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派人到公安机关交接车辆

 

(十ー)公安机关因协助扣押车辆产生的拖车费、停车费,由申请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最后由被执行人承

 

 

七、附则

 

(ニニ)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博爱县人民法院

 

博爱县公安局

 

2017314

 


责任编辑:博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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