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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人民法院

博法(2020)56号

发布时间:2021-04-02 14:16:42


博爱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简化速裁快审案件诉讼程序规范(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简化速裁快审案件诉讼程序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博爱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简化速裁快审案件诉讼程序规范(试行)


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使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依法快速审理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结合我院审判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条       采用速栽方式审理案件应当遵循科学分流、调裁体、简案快审的工作原则。

第二条       第二条速栽案件的收案范围

1.小额诉讼案件

2.100万以内的民间借贷案件;

3.500万以内的金融借款案件

4.欠款数额明确的银行卡纠纷案件

5.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6.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确定的,有鉴定意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7.其他适宜采用速栽方式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 采用速栽方式审理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1.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案情复杂

2.被告提出反诉;

3.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4.追加当事人导致送达困难的;

5.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的;

6.需要公告送达

7.需要中止审理的

8.其他不适宜速栽程序的。

第四条 设立与速栽案件数量相适应的速裁团队,可根据法官的姓名进行命名,也可根据法官办理案件的特长设置类型化速裁团队,并配备审判辅助人员和调解员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对案件进行繁简智能识别,将适宜速裁的案件分流至速裁团队,电子卷宗随案推送。

第六条 采用速方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灵活、简便的方式通知诉讼参加人参与诉讼,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第七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表示不需要答辩期、举证期的或诉前调解程序已经送达起诉状的,可以进行开庭。当事人要求给予答辩期、举证期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无法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指定不超过7日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

第八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受开庭3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规定的限制。

第九条 采用速方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一般只开庭次,庭审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回避、上诉等基本诉讼权利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审结,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第十一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

当庭即时履行的,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后不再出具栽判文书。

第十二条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远程视频审判、互联网审判等新型审判方式审理。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博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印发

责任编辑:博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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