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用银行卡帮助他人网络诈骗取现、转存资金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家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的谈某为牟取利益,铤而走险,触犯法律,近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95后青年谈某没有正当职业。2022年5月16日,谈某伙同叶某(另案处理),使用叶某某名下尾号2813的农业银行卡接收贵州省威宁县袁某某被诈骗资金29622元,代为取现29600元并转存。2022年5月24日,谈某使用其本人尾号2038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帮助接收上海市崇明区李玉雄被诈骗资金10000元,代为取现、转存。2022年5月30日,谈某伙同叶某、叶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叶某某名下尾号3869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卡帮助接收河南省博爱县张某某被诈骗资金50000元,代为取现、转存。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三次,共计89600元,违法获利2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依法惩处。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