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 博爱县司法局 博爱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健全校园纠纷诉讼 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07-03 08:46:38
博爱县人民法院、博爱县司法局、博爱县教育体育局各部门:
为积极预防校园伤害,减轻家庭和校园负担,稳定校园秩序,有效降低司法成本,根据我县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成立校园纠纷调解委员会,教育体育局和司法局遴选二至四名责任心强,具有丰富校园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校园纠纷特邀调解员。
二、发生校园纠纷后,教育体育部门应尽量引导双方通过校园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三、当事人在校园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
四、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人民法院收到校园纠纷案件起诉状后,在立案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引导双方当事人向校园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六、对于双方当事人在校园纠纷调解中已经认可的事实,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可以直接采用。对于诉前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并由人民法院组织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应作为重要证据审查适用,除法定情形外,一般不重新进行鉴定。
七、司法局、教育体育行政部门、人民法院每半年召开一次校园纠纷诉调衔接工作联席会,就重要案件情况、工作动态等相互进行通报。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博爱县人民法院 博爱县司法局
博爱县教育体育局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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