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庭与基层组织诉调对接规定 发布时间:2023-07-03 15:28:16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助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指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诉调对接是指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工作衔接。
衔接机制建设应遵循统一领导原则、调解自愿原则、便民利民原则、有效定纷止争原则。
二、积极做好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工作,发挥人民法庭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中的示范和保障作用,坚持司法作为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将人民法庭打造成集约高效、便民利民的多元解纷和司法服务平台。
三、成立人民法庭诉调对接工作室,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诉前调解案件的登记和委派。人民法庭和调解组织应建立诉前申请、诉讼中委托调解案件的档案交接、保管制度,规范调解案件的档案归档工作。
四、邀请人民调解组织的特邀调解员入驻人民法庭,设立诉前调解工作室,实现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一站式对接,缩短案件流转周期。
五、立案接待时应主动宣传非诉讼调解的优势和特点,根据案件类型、特点,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入同意后可暂缓立案,引导当事人协商选择非诉讼调解方式先行调解纠纷。
六、当事人不同意以非诉讼方式进行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起诉,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
七、对于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将案件委托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八、下列民事纠纷,一般应当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纠纷除外);
(二)相邻关系、共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物权纠纷;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民间借贷、合伙协议、买卖合同、劳动(劳务)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典当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等合同纠纷;
(四)财产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工伤损害赔偿、雇员及义务帮工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
(五)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
九、下列纠纷一般不得委派或委托调解:
(一)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纠纷;
(二)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三)财产权属、身份关系确认纠纷;
(四)需要进行评估、鉴定、审计的案件;
(五)其他不适于委派或委托调解的纠纷。
十、人民调解组织接受委托调解纠纷的,应当在指定的调解期间内结案。如在指定期间内不能结案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将终止调解的事由在结案单中载明,连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调解期间自当事人填写《 人民调解申请书》之日起算。
十一、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十二、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者经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十三、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民事执行案件进行和解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十四、人民法庭应当设立调解指导员制度,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与其对接的调解组织的调解指导员,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管理,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2021年9月16日
附:博爱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对接基层调解组织情况表
博爱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
对接基层调解组织情况表
法庭名称 调解组织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许良法庭
许良司法所 崔爱民 138*****
月山司法所 管 聪 136138*****
柏山司法所 沈国平 135136138*****
寨豁司法所 陈 迁 137135136138*****
金城法庭 金城司法所 闫培利 134137135136138*****
界沟法庭 磨头司法所 王 柱 138134137135136138*****
孝敬司法所 常国利 136138134137135136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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