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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7-03 16:07:51


   为进一步加强诉源治理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向基层延伸,根据上级法院关于建立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以下简称“三进”)机制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坚持以人民法庭为主体,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下简称调解平台),在线对接基层解纷力量。以调解平台作为工作载体,通过邀请人员入驻平台等方式,将基层社会治理资源全部整合到调解平台上,做到基层解纷力量全覆盖,实现预警、分流、化解、调解、司法确认、进展跟踪、结果反馈、指导督办等全流程在线办理。
二、工作制度
(一)开展主体
人民法庭负责做好本辖区调解平台“三进”工作,未设人民法庭的村(社区)、乡镇(街道),由我院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开展“三进”工作。
(二)信息录入
人民法庭和诉讼服务中心将自己对接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基本信息录入调解平台,录入信息主要包括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对接的人民法庭或基层人民法院等。
(三)建立案件分流员和司法联络员制度
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法庭均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专(兼)职案件分流员,负责在线诉非分流、案件指派、诉调对接、督促督办等工作。各特邀调解组织选任一名调解员作为司法联络员,负责与人民法院开展分流对接、信息报送、维护本组织调解员信息等工作。案件分流员和司法联络员在平常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建立沟通机制,共同做好案件诉非流转工作。
(四)完善诉非实质化对接制度
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每年对调解平台的培训不少于两次。特邀调解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需要法官参与指导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工作群或调解组织入驻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等方式“手拉手”联合调解,发挥人民法院和调解组织的合力,将纠纷切实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
三、工作开展
(一)案件范围
下列民事纠纷,一般应当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纠纷除外);
   2、相邻关系、共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物权纠纷;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民间借贷、合伙协议、买卖合同、劳动(劳务)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典当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等合同纠纷;
   4、财产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工伤损害赔偿、雇员及义务帮工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
    5、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
(二)下列纠纷一般不得委派或委托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纠纷;
2、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3、财产权属、身份关系确认纠纷;
4、需要进行评估、鉴定、审计的案件;
5、其他不适于委派或委托调解的纠纷。
(三)案件流程
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可以在立案前,根据自愿、合法原则,通过调解平台分流进行化解、调解。当事人经引导不同意化解、调解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立案。对分流到调解平台的案件,调解员应及时登陆调解平台,确认接收案件,并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采取线下或线上方式化解、调解案件。
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者经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四、配套保障
(一)加强经费保障。主动争取县党委和政府的支持,解决在机构、人员、硬件配置等方面的困难,争取持续性财政保障机制,对调解人员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纠纷化解工作。
(二)加强沟通联系。密切与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沟通联系,定期召开会议,对于工作开展情况、调解平台使用情况、推进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等,共同分析研判,保证调解平台的有效运转。
(三)制定奖惩考核机制。人民法院和特邀调解组织都要制定考核机制,将法官参与指导、培训、调解的案件量纳入法官绩效考核;将特邀调解员利用调解平台化解纠纷的案件量、成功比率及自动履行率等指标纳入调解员考核指标,进一步激发参与“三进”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责任编辑:博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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