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7日,在博爱县法院主持下,申请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某强签订和解协议,当日,某强自行拆除在梁某宅基地上所建的钢结构房屋,将地梁折价来抵偿赔偿梁某房产损失0.5397万元,一起涉访执行案顺利结案。
2011年9月8日,申请人梁某与被执行人某强因财产损害赔偿发生纠纷,后诉至博爱县法院,博爱县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1)博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某强不服博爱县法院判决上诉至焦作市中院,焦作市中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焦民二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某强拆除在梁某宅基地上的附着物,赔偿梁某房产损失0.5397万元。判决生效后,某强不仅不主动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而且多次上访,无理要求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免除他的履行义务。
全省法院第三次集中曝光“赖账户”活动暨“执行开放月”活动开始后,博爱县法院将此案作为重点执行案件,并多次向市中院、博爱县委政法委汇报,市中院、博爱县委政法委将此案定为“12.7专项执行”案件,多次召开案件协调会,制定执行方案,先后成立了指挥部和15个现场工作组,明确执行纪律和执行分工,同时,邀请人大代表5名、政协委员4名、廉政监督员2名、清化镇政府、街委、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大河报》、《东方今报》、焦作市电视台、《焦作晚报》、博爱县电视台等省、市、县三级新闻媒体,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12月6日晚,某强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主动与法院联系,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恳请法院主持双方调解,12月7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并当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