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7日,焦作市中院与博爱县法院联合行动,对被执行人博爱某大饭店财务部三个保险柜予以查封,后申请人河南某泳池设备公司与被执行人博爱某大饭店达成和解协议,博爱某大饭店给付河南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10万元,在2013年元月10日前付清余款22万元。
2010年1月6日,申请人河南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爱某大饭店因承揽合同发生纠纷,后诉至博爱县法院,博爱县法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2010)博民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博爱某大饭店不服博爱县法院判决上诉至焦作市中院,焦作市中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焦民二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博爱某大饭店应给付河南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设备及安装款36.002万元,违约金19.4133万元。判决生效后,博爱某大饭店未主动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
全省法院第三次集中曝光“赖账户”活动暨“执行开放月”活动开始后,博爱县法院将此案作为重点执行案件,并多次向市中院汇报,市中院与博爱县法院多次召开案件协调会,制定执行方案,同时,邀请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大河报》、《东方今报》、焦作市电视台、《焦作晚报》、博爱县电视台等省、市、县三级新闻媒体,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12月7日,在市中院与博爱县法院联合执法下,查封了博爱某大饭店财务部3个保险柜,博爱县某大饭店迫于执行压力,还款10万元,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