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简介 -> 法官风采

扎根基层 心系群众

  发布时间:2013-05-15 14:57:03


                                                 ----记博爱县人民法院许良中心法庭庭长闫琳琳

    闫琳琳,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法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参加工作后,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科级审判员,先后在立案庭、民一庭、许良法庭工作,现任博爱县人民法院许良中心人民法庭庭长。

    闫琳琳同志担任博爱县人民法院许良中心人民法庭庭长以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工作中脚踏实地认真履行着自己的职责,充分发挥民事调解化解纠纷的优势,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先后荣立个人二等功、“焦作市优秀法官”、“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焦作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先进个人”“人民满意的法官”“ 焦作市青少年维权先进个人”“调解能手”等称号,连续五年被所在单位评为办案能手,其所在庭室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集体三等功”、 “先进集体”等称号。

   勇挑重担 ,努力开拓奋进

    许良中心人民法庭下辖四个乡镇,占全县八个乡镇的二分之一,所辖乡镇为全县煤业、运输业发达地区,每年所受理的案件占全院首位。2012年,闫琳琳同志调任许良工作后,面临案多人少的局面,她带领全庭四名干警,面对挑战,迎难而上,利用点滴时间系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判例,很快胜任了新的岗位。遇到同志们承办新型疑难案件,她带领大家一起学习、查阅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克服困难。2012年度法庭结案483件,无一件超过审理期限。

    三级网络,妥善化解矛盾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闫琳琳同志善于总结调解技巧促进案件调解。她在法庭率先开展诉前调解机制,构建法庭、所辖司法所的调解委员会、村民调三级调解网络,将矛盾化解于诉前。对于进入诉讼的案件,在法庭成立专门的调解组织,再次进行调解,并制作出调解记录,主审法官接手案件后,可以全面的了解案情,有助于矛盾的化解。

    熟悉案情,做到心中有数

    在她审理的原告霍某与被告和某扣车纠纷的发回重审案件中,通过认真的阅卷,闫琳琳发现,原、被告双方是亲戚关系,原告购买被告的一辆工程车在洛阳用于运沙,双方口头约定先付6万,余款4万元待原告在工地上边干活边还。在交付6万元后,原告开始在被告的工地上干活,工作了11天,原告发现车辆经常出现问题,因在洛阳人生地不熟,就向被告提出回博爱家里修理,被告担心原告开走车后,不给付余款,阻拦不让开车,为此发生纠纷。

    巧用技巧,增加双方感情

    熟悉案情后,在开庭前应原告申请,需要到洛阳扣车现场勘验车的发动机号、大架号,闫琳琳经过认真的考虑,可以利用此次机会,利用双方亲戚的关系,发现调解的方向。在出发前通过和原、被告背对背的调解,了解双方的思想动态,目前对案件的态度。在勘验现场时,尽可能增加双方互动的机会,让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正面交谈,确立调解方向。在调解中,发现原、被告所诉争的车辆,现在基本处于报废状态,原、被告继续一审、二审打下去,车辆的损耗更大,很可能卖废铁都顾不上人工费,这更增加了闫琳琳要将该案件调解的信念。

    耐心细心,终将案件调解

    作为一名女法官,拥有天生的耐心、细心,在工作中闫琳琳将此优点发辉的淋漓尽致。在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不抱任何希望时,闫琳琳没有放弃。在案件开庭前,通过和双方代理人的多次交流,确定在开庭当天,再次对案件进行调解。开庭准备阶段,她通过和双方当事人的家属闲谈,得知双方为此纠纷,闹得已是辈辈愁,下一代人见面就打架,双方当事人更是为此彻夜难眠。通过和原、被告的家属交谈,其家属都表示要将该纠纷尽快化解,又让双方的家人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双方代理人的正确引导,最终原告霍某和被告和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

    热情释法,做好普法宣传工作

    在对每起案件了结后,闫琳琳习惯给当事人做好普法工作。在给霍某和和某送达调解书后,她认真给当事人分析了案件的法律适用。在该起案件中,首先原、被告双方对该类数额较大的买卖未订立书面合同,导致双方对买卖过程及车辆所有权的转移没有书面的证据材料;其次在发生纠纷后,没有及时寻求正确的解决方案,导致车辆停运损失较大;再次建议当事人对该类车辆要及时办理营运、过户、保险手续,避免伤害他人。

文章出处:博爱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