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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法院民事诉讼审判模式的基本特点

  发布时间:2009-09-09 17:33:18


所谓民事诉讼审判模式,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因法庭与当事人所处地位及作用不同所形成的审理案件的方法与方式。它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法庭在诉讼活动中如何运用职权;二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及权利的运作。作为基层法院,因其直接与人民群众接触,故在审判模式上与中级、高级人民法院有其相同的法律性,但也具备独特的特点。

一、传统民事诉讼审判模式的缺陷和弊端

1、庭审活动的格式化、形式化。

过去基层法院庭审是以法官为主导,当事人为辅,但是因当事人的不同方式举证,不同时间举证,导致法官忙于调查,忙于核实,形成了五花八门的审判模式。一次次的重复开庭,一次次的不停审问,使法官与当事人都疲于调查及询问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基层法院的庭审活动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庭审的格式化、形式化。实践中庭审的格式化表现在庭审的老四件:举证、质证、辩论、发问。审、立分离后实施案件流程管理,为了避免当事人与法官接触,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案件往往在开庭的前一、两天才分到办案人员手中。承办人匆匆阅卷后直接开庭,在此情形下素质较高的法官通过格式化的庭审尚可审清案件,而某些素质较差者则将庭审流于形式。

2、证据交换制度形同虚设。

基层法院人少案多,立案庭人员更为紧张,致使证据交换形同虚设。无论是重大案件,还是证据较多的复杂案件,立案庭按照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立案转案,根本没有去做证据交换的工作。而到了业务庭,收案办案,开庭、调解,更少有人去考虑因案件复杂、证据众多而在开庭前安排证据交换。由于未有效利用证据交换制度,使得案件审理拖沓冗长,有些案件甚至多次开庭毫无结果,当事人怨声载道。而若各基层法院证据交换形成专门机构,形成一种必不可少的制度、程序,那么不但将会促进各类案件快审、快结,而且更有利于案件的调解。

3、民事调解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

第一,审判实践中最为流行的调解方式当数“背靠背调解”,即主审法官先与当事人各自面谈,了解其对调解方案的承受底限,然后聚齐双方,不断进行讨价还价。这种调解方式再加上手中审判权力的潜在影响,往往调解成功率很高。但实际上采用这种调解方式达成的协议,大多数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意思下形成的,与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背道而驰。第二,调解过程中执法不严。个别法官为追求调解结案,对调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如抽逃注册资金、违法经营、伪证等视而不见,既不直接对当事人处罚,也不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甚至有时将这些违法违规问题当作迫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筹码,使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法院的调解逃避了制裁。第三,执行过程中的“拖、压、吓、拍”现象不容忽视。“拖”就是多次反复长期调解,使当事人筋疲力尽而妥协;“压”就是用压制的方法迫使接受调解意见,即你不同意调我就不给你判;“吓”就是用某些不利于当事人的言辞吓唬当事人,使当事人就范;“拍”则是主审法官拿出调解意见强加给当事人,擅自拍板定案。

二、当前民事诉讼审判模式的变迁及特点

1、审判活动中法官与当事人的地位、作用发生变化。

在过去的民事审判活动中,法官占主导地位,案件该调查什么,不该调查什么,怎么举证,怎么认证,都由法官说了算;,而当事人则处于从属地位,只提供调查线索和简单的证言。而如今,民事诉讼中双方地位发生了变化,推行当事人意志自主的原则,即扬弃了过去那种法官占支配地位的“超职权主义”审判观念。在确立当事人诉讼主导地位前提下,注重适度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促进诉讼程序的高效运行,从而更好地解决纠纷并促进和谐。

2、民事审判由追求法律事实、单纯结案转化为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调解为主,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过去一段时间,尤其是《证据规定》实施以后,法官片面强调一步到位,就案审案,追求法律事实,快速结案,结案率大幅提高。但因为很多案件案结事未了,引发了许许多多矛盾,甚至造成许多当事人信访上访。现今,基层法院改变了这种模式,首先,法院发挥职能作用,引导当事人尽可能举证,庭审时让当事人多发言,多提问,尽力追求还原客观事实。同时在此基础上花大量时间、精力调解,力求案结事了,使社会各种矛盾关系得以调解,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3、庭审前的模糊调解和庭审后的明确调解。

庭前调解仅是法官在初阅案卷后对案件进行的调解,卷宗中有可能只是一纸诉状,也有可能只有几份简单的证据。因此庭前调解只是在明确当事人诉辩理由的情况所进行的简单调解,是一种责任是非不明确的模糊调解。

庭审后的调解则是一种在明确是非责任后进行的明确调解。经过庭审中当事人的举证、辩论、陈述,案件的事实大致可以确认,各方当事人亦大致明了自己在案件中该承担的责任。在此情况下进行调解,法官可以明确地从法律事实认定上和证据认定上告知当事人,让他们自己去衡量应如何承担义务,从而促进当事人和解。

4、法院、乡镇、村街及群众代表相结合的大调解模式。

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与人民群众直接接触的审判,正因为有此特殊性,才使得其审判模式与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审判模式有着很大的不同性。尤其在调解方面,这种特殊性更为显著。基层法院的法官大多是本地人,他们了解该地的风俗民情,更了解当地民众特点,于是在调解方面存在极大的便利之处。遇到重大、复杂的案件,他们可以联合乡镇领导和村街干部一起去做思想工作,有时甚至结合当地有威望的族人做疏导工作,更容易达到息诉和解的效果。

三、浅瞻民事诉讼审判模式的发展与创新

民事诉讼审判模式的创新意味着审判理念以及制度层面的创新,必须全面地关注和调整人民法院与其他民事诉讼主体尤其是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只是单方面注重对法院审判方式的探讨,纯粹地对法院的审判方式进行一种形式和制度上的改革和完善。进行审判方式改革的真正目的应该是通过这种形式和制度上的合理构建和完善,去提高法院审判工作的效率和效益,追求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不少基层法院的创新经验并予以推广,如“诉讼风险提示”、“判前释法、判后答疑” 、“速裁法庭”等,基层法院应进一步开展调研,探索民事诉讼审判模式发展的新思路。

其一,将《证据规定》和马锡五审判方式有机结合起来。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虽具严格的强制性与规范性,但针对不同或特殊案件时还具相对灵活性。当事人举证是大原则,但法律并未排除和排斥法院取证的职责。立法将“谁主张谁举证”列入民事程序法,为的是节约和整合诉讼资源,减轻因案多法官少所带来的审判工作压力,促进司法公正与高效率。而现行的“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司法原则,正是对马锡五审判经验的继承、丰富和发展。正确把握《证据规定》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关系,关键是要使法官全面准确地理解《证据规定》的科学内涵,把握民事司法的内在规律,注重探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的途径和办法。马锡五审判方式更注重法律的实践性,他所开创的办案方式灵活高效,在国际上居于领先地位。作为新时期人民法官,有责任和义务深入研究和大力推广马锡五审判经验,推进司法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持久性提升。

其二,以人为本,完善民事审判便民利民模式。民事案件在立案上要推行就近立案、巡回立案、网上立案、节假日立案、口头立案等举措,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和方法,建立诉讼和调解绿色通道,让人民群众在最短的时间内、最近的距离内解决他们迫切想要解决的问题。在审理案件时,要尽量做到即时调解,当即制作调解书,并当场送达。完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的激励机制,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兼顾办案数量、质量、社会效果、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量、上诉率等方面的法官审判质量效率管理制度,落实奖惩,充分调动力量实现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

其三,以诉调对接、诉讼调解为抓手,不断创新审判机制。民事审判要以调解室、便民网点、“假日法庭”等为依托,整合乡镇调解委员会、妇联、工会、人民陪审员等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大、一体化、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对具体矛盾纠纷,乡镇调解人员、妇联、工会等机构先行介入矛盾处理,处理不成的进入立案前调解程序,诉前调解应特别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积极作用。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一定要坚持和谐审判宗旨,走好调解、调查、辩论和判决四个程序,程序上不能出现瑕疵。此外,要做足做细诉调对接工作,在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的同时,将裁判文书的副本送达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既有利于指导其调解工作,也有利于各方力量协助做好延伸服判息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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