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该案不构成入户抢劫。
理由为:根据2000年解释的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为此可以理解为该行为的受害人是该“户”的所有人或日常生活长期居住的人,而不是暂时客居或者前来拜访、玩耍、临时逗留在其中的其他人。如果行为人在入户前就有对“户”实施抢劫的故意,无针对特定目标作案的意图,只是在事实上造成对“户”家中成员以外的第三人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行为人在入户前明知“户”内有第三人存在,并明确针对第三人进行抢劫,而无抢劫户内家庭成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该案中,案发前王某某、从某某、王某等人密谋将他人诱致王某某家打牌,从而对他人实施抢劫;在实施行为时,从某某、王某等人明知受害人马某、李某等人在王某某家中玩牌,而有针对性的对受害人马某、李某等人实施抢劫,并无对王某某及其家庭成员抢劫的意图,故该案不构成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