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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律师费后,一助理律师伪造法院判决书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7-10 09:00:45


    河南省博爱县一名从事多年律师工作的助理律师,在收取一名当事人的律师费后,竟然伪造一份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给当事人,当事人手持判决书去法庭询问有关情况时,事情败露,7月9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做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现年42岁的杨某,曾经在博爱县一家律师事务所从事助理律师工作10多年,也代理过不少案件,前一段时间,因其他原因被那家律师事务所解聘。2012年5月份,杨某代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并收取了当事人的律师费。随后,因种种原因,案件无法在法庭立案,再加上当事人不停的过问,在没有办法情况下,杨某在焦作喝酒后,看到路边的小广告,便进行联系,并通过一名外地口音妇女伪造了一份(2010)博民初字第478号博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其后,杨某将这份伪造的判决书交于当事人。去年9月份的一天,当事人去法庭询问判决后的一些情况时,被法官识坏,事情败露。后经博爱县人民法院核查,博爱县人民法院未受理过当事人毋某与梁某涉及的子女抚养纠纷案。经焦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当事人毋某提供的(2010)博民初字第478号博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不是印章盖印形成,而是彩色喷墨打印机打印形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伪造博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判决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文章出处:博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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