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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不合格,一加油站被处20万元

  发布时间:2014-02-24 08:44:11


    河南省博爱县许良供销合作社石油供应站因油品不合格,被博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2013年9月2日行政处罚20万元后,在法定期限内,石油供应站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履行生效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的法定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1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博爱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在去年的油品质量检查过程中,对博爱县许良供销合作社石油供应站于2013年2月19日购进的5吨0#柴油、2013年2月7日购进的5吨93#乙醇汽油进行抽检后,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供应站作出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二、罚款2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博爱县许良供销合作社石油供应站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履行生效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的法定义务。博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月20日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该局2013年9月2日对博爱县许良供销合作社石油供应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博工商处字(2013)第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博工商处字(2013)第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目前,该案件正在执行中。

文章出处:博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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