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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员将四十枚电雷管私自送人使用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4-10 15:43:23


    家住河南焦作市的刘某某,利用在一煤矿当爆破员的便利条件,竟然将爆炸物私自给他人开矿使用,后这些爆炸物被连续转手,在将要使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近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来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50多岁的刘某某在焦作市小马矿当爆破员。2012年3月份,刘某某利用其工作的便利条件,私自将工作中未用完的四十枚电雷管存放于博爱县金城乡自己的家中,后将雷管交与同村人吴某某开矿使用,吴某某将电雷管存放在家中。 2012年9月,吴某某将电雷管交与认识的原某某开矿使用。2012年9月8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对寨豁乡茶棚村东南山检查中发现有三个人在非法开采铁矿,并在矿洞附近发现十四卷炸药、四十枚电雷管、一部起爆器。经查证,这些电雷管系刘某某领取的电雷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为,刘某某、吴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根据法律规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吴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文章出处:博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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