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的一男子在法院诉前保全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起诉,博爱县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了被冻结的银行存款10万元。
2013年10月8日,做生意的王平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熟人张三借款10万元,约定三个月归还。逾期后,张三向王平多次讨要,王平一再推拖不予归还。2014年5月6日,张三向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冻结王平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张三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于当天作出裁定,冻结了王平的银行存款10万元。并向王平送达了冻结裁定书。
在王平的财产被冻结后,张三却迟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6月6日,在法院裁定冻结王平财产一个月后,法院依法解除了对王平的冻结财产裁定。
《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张三在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30日内,既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申请仲裁。为此,博爱县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了王平某被冻结的银行存款10万元。
法官在此提醒,诉前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主要是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防止今后判决难以执行。如果申请人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超过法定期间也不起诉,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无疑将会对今后的维权增加一定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