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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未来发展

  发布时间:2009-09-14 15:30:34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成立以来,一直在维护法律尊严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为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司法警察作为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在建设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影响了这支队伍的健康发展。
   
(一)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根据《条例》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目前多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警还未实行编队,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庭室,没有进行集中培训和管理;有些法院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些法院虽然解决了编队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但司法警察的管理还是由所在法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司法警察队伍的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设机构在 法院的地位还比较低,对法警工作仍不够重视。同时,司法警察在法院晋升的机会较少,审判部门去不了,非审判部门很难去,造成整个队伍思想上不稳定。
理顺法警的管理体制,必需从贯彻《条例》入手,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的编队管理,改变各个法院分散管理的局面。在编队过程中,上级法院要大胆纠正下级法院的不规范管理行为;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领导干部的调配使用,要征得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领导的同意,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垂直领导能行之有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状况、素质状况等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以利于上级法院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同时对司法警察的警务活动要实行调警令制度。
   
(二)警务活动中的警力不足。警力不足一直是困扰司法警察队伍的一个大问题。警力不足既有量的原因也有质的原因。量的原因主要是法警队伍人员编制严重不足。根据最高院(199235号文件规定,司法警察人数应占法院干部总数的12%。历时10年,审判工作在不断加强,法警业务也在不不断拓展,这一比例也许还会提高。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法院系统实有法警仅有2.4万人,即使按12%的比例配备也应该是3.6万人,且其中还有近9千人是兼职法警。有些法院甚至无警可派,或者派出人员不够,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造成警力不足质的原因是法警队伍的素质普遍偏低,存在年龄老化、训练较少、战斗力不强等到问题。法警队伍在质量上的现状使其在执行任务时无法达到以少胜多的效果。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法警警力不足的问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对司法警察队伍进行优胜劣汰,清调不合格法警。司法警察是一支准武装力量,随着人民法院改革的深入,对法警的要求也将更加严格。因此,有必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对这支队伍进行优胜劣汰,对那些不合格、品质不好、有违法违规问题的人员清理出局;对年龄偏大,体力不佳,不适合法警工作的人员调离司法警察岗位或提前退休,空出的编制用于补充新生力量。二是要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培训。培训工作是一个很薄弱的环节,长期以来,各地法院均存在着人员、经费两不落实的状况,训练计划年年订在纸上,只听雷声响不见雨点下。法警很少得到轮训的机会。因此,各级法院的领导对培训工作要有足够的认识,要保证起码的培训时间和经费,有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没有条件的可委托当地武警或驻军代培。在搞好体能和技能培训的基础上还要注意提高警务科技含量,实现警用装备现代化,比如先进的防暴武器装备、先进的电子通讯、监控系统等。向科技要警力,是科技发展对法警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目前解决警力不足的大方向。
   
(三)司法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健全。明确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是职权法定主意的体现。目前法警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过去主要是服务于刑事审判,现在民事执行工作往往也需要法警协助执行,但法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法律规定尚显不足,具体体现在;(1)法警的地位、作用不明确。根据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但法警在参与民事执行工作中的从属地位不应影响其发挥作用,其工作范围可以适当扩大。(2)法警职权和警察权的规定不明确。《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8项职权,但实为8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的处置手段也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特别是在协助执行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有时由于法官不在场,法警在没有得到法官指令的情况下不能自行采取措施,这样就出现了法官到处忙法警看热闹的情况。
   
(四)用人制度不够完善。完善用人制度包括疏通司法警察的进口和出口,对在岗司法警察进行优化管理,保持司法警察的活力和战斗力。目前进口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进人无固定渠道,造成法警的来源复杂,进来的人员素质不高。因此,应注意吸纳部队转业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和警校毕业生,从根本上解决进口问题。
对在岗法警进行科学管理,首先要从内部建立起良好的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聘用制司法警察制度。聘用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和法警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一至五年,聘用期间法警和法院其他人员的待遇相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否则则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合同。随着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保障、保险制度的相继建立,在人民法院内部推行聘用制法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聘用制法警捧的不是铁饭碗,工作有压力,对法警有激励作用,而且这也是理顺法警出口、解决老龄化问题的重要途径。象宜昌西陵法院、武汉的武昌法院就是采取的这种办法,效果很好。
   
司法警察面临的问题,是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制度改革进程的深化而出现的,这些问题的解决预示着司法警察工作的未来和前景。为确保司法警察更好地服务于审判活动,司法警察工作的未来应朝以下方向发展:
    1
、队伍建设规范化。首先要完善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确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提高法警在一个地区的整体作战能力。其次是建立司法警察的高等教育体制,形成自成体系的教育培训系统,解决法警长期以来没有固定的培训基地、无法得到正规教育培训的问题。
    2
、司法警察职权明确化。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公务的要求,我们要清楚地看到,这是一支占法院干部总数12%的大队伍,我们不能无视他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细化,从立法上解决法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如司法调查取证权、执行现场中的处置权等。
    3
、司法警察警务活动效能化。这是法院审判工作对法警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法警工作的前提。只有实现效能化,才能真正做到以一当十,以少胜多,才能确保不贻误战机。实现警务活动的效能化,要求对整个法警队伍实行科学、严格地管理,切实严明纪律,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
    4
、理论研究系统化。法警是一支年轻的具有独特功能的队伍,对其性质、地位、职能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不断加强理论研究,而目前法院系统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还相当滞后,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严重断档,致使法警的职权一直囿于值庭、押解、执行死刑、机关安全保卫的圈子里,而且对这些问题 也没有很好地的研究,即使有所涉摄也缺少应有的深度。面对迅猛发展的新形式,我们必须开阔视野,紧密联系法警 工作的现状加快研究步伐,尽快在理论研究上取得新的突破、为新形式下法警队伍的建设拓宽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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