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直接关乎着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为此,国家一再明令禁止食品生产商、销售商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将非食用物质添加到食品中去,并对构成犯罪的不良商贩进行了严惩。然而,仍有一些人为获取不法利益心存侥幸,无视法律,继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日前,博爱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17日10时许,博爱县公安局月山派出所民警发现程某某在月山镇皂角树村销售的豆芽形状异样可能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随即提取部分样品化验,经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鉴定:所提取的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该种物质系国家质监局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该豆芽属于程某某自己加工生产并销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