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家住博爱县三栗庄村的村民毛某某一纸诉状将邻家尚某某、娄某某诉至法院,诉称其二人建院墙影响到自家后窗采光,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依法拆除所垒砖墙,法院审理后依据有效证据判决二被告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与原告相邻的自家院内南院墙拆除至低于原告房屋后墙窗户下沿0.3米处。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之妻张某某与其前夫娄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三栗庄村委会批准,批划一宅基地,位于二被告房屋南邻,后张某某与娄某某离婚并于原告结婚,2012年9月原告在此宅基地上建房,2013年4月房屋主体工程结束,双方房屋均坐北朝南,大门朝东,后二被告在其家院内南边(紧靠原告的房屋后墙)砌砖墙,将原告家的后窗采光遮挡。经现场勘验,二被告家所垒南院墙距地面的高度为3.19米,原告家地面距后窗户下沿2.8米,窗户高0.57米、宽1.5米。原告在庭审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二被告将所垒院墙拆除至低于原告家后窗0.3米,院墙距地面的高度为2.5米左右。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二被告在自家所建院墙,将原告所建房屋的后窗户遮挡,影响原告采光,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二被告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