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交通工具的日趋增多,交通安全问题成为千家万户关心的首要问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仅是对自己也是对他人身体和生命的一种保护。近年来,各地交通事故日渐增多,因交通事故而造成人员伤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一些人会及时报案使受伤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另一些人却无视他人生命心存侥幸逃之夭夭,更有甚者,逃跑的肇事司机的同伴明明就是现场目击者,还要作假证包庇罪犯掩饰罪行,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家住博爱县的被告人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博爱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因犯包庇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2月19日21时许,被害人申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博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KM+283M处时,与被告人李某某由南向北停驶的豫HM0357号三轮汽车(未悬挂号牌)相撞,发生一起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申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主要责任、申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三轮汽车载同在现场的被告人张某某逃离,同时在场的被告人李某甲也驾驶三轮摩托车逃离,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电话指使正前行的被告人李某甲返回肇事现场将撞坏的碎片捡走,后三被告人在龙头桥南边往西的一条小路上会面,李某某和李某甲又驾驶三轮摩托车从村里拉来备胎伙同张某某换下被撞爆的轮胎,后将该轮胎放在李某甲家中,随后,三被告人又来到张某某的菜地将车上的鸭粪卸下,在卸粪过程中,三人达成联手同盟,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决定作假证明包庇李某某。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受害人申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一次性赔偿申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车辆费等共计189000元(不包括在交警队已支付的14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明知他人犯罪而帮助其逃匿并作假证明包庇,均构成包庇罪。鉴于被告人已包赔了受害人全部损失且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