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传销,大家并不陌生,它不仅涉及地区广、人员多、资金大,有的还伴有非法集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它诱骗了大量社会人力资源,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并让绝大多数参加者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因此,国家一再明令禁止人们从事传销活动,然而,总有一些人不惜以身试法,触犯法律受到了惩罚。现年48岁的被告人郭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其非法所得100000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2012年5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以在四川省达州市开办化工厂为借口,将信以为真的受害人陈某等人骗至达州市,后又以“资本运作”、“异地消费联盟”的名义,以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方式,将闫某某、崔某某、贾某某等人发展为下线(运作模式:缴纳69800元获得加入资格,次月返还19000元,以后可以再发展三个人,每直接发展一个人可以得到6151元的现金提成),被告人郭某某的下线为:闫某某、崔某某、贾某某等人,共计发展有34人,且已达到3级以上。郭某某共计收取金额2443000元,非法所得100000元。案发后,郭某某于2013年9月6日到博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其 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