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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危险驾驶 无视法律获刑

  发布时间:2014-07-25 11:06:27


    众所周知,自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然而仍有一些人心存侥幸、无视法律、铤而走险。现年30余岁的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犯罪,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5月26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博爱县葵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十街村委门口附近时被值勤交警查扣。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 ,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博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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