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盗朋友财物 送自己入狱

  发布时间:2014-08-11 09:20:49


    90后小青年孙某某,明明是到朋友家玩耍,竟趁对方不注意盗窃朋友家财物,近日被博爱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朋友孙某甲家玩耍,期间,趁人不备,临时起意将孙某甲家卧室靠东墙桌子的三个抽屉撬开,将抽屉内的一对环状2.5克千足金耳环及5000余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金耳环价值675元。被盗财物总计5675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家属已对受害人孙某甲进行了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包赔了受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博爱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