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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赌债巧用合同诈骗 法网恢恢举家潜逃也枉然

  发布时间:2014-08-25 09:11:13


    现年36岁的张某某因好赌欠下了大额赌债,为还赌债张某某巧用合同诈骗他人财物近7万余元。近日,博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因赌博欠下赌债。2012年7月2日上午9点、2012年7月10日上午9点,张某某通过博爱县孝敬镇程村闫某某以购买生猪为名,从郭某某、杜某某、王某某等农户手里购得价值73452.7元的出栏生猪,后张某某以屠宰厂未结帐为由,拒绝向农户支付所欠生猪款。同年7月14日,张某某为逃避农户讨债将全家搬到福建省隐居。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赔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向法院缴纳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因张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博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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