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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伙飞车夺项链 双双落网罪难逃

  发布时间:2014-09-02 08:19:40


    80后男青年卫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出狱后仍不思悔改,伙同他人飞车抢劫、抢夺路上行人的金项链,再次触犯法律,近日被博爱法院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9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1、抢劫

    2013年7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卫某某与沁阳市山王庄镇山王庄村王某某(已判刑)预谋后,二人合骑一辆摩托车,由王某某驾驶后载卫某某窜至博爱县海华路与发展大道交叉口北约200米路西,趁被害人张某某不注意之际将其脖子上的一条银项链抢走并致张某某摔倒在地,致张某某左胳膊受伤。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项链价值100元。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抢夺

    2013年7月1日8时许,被告人卫某某伙同王某某预谋后,由王某某骑一辆摩托车后载卫某某,窜至博爱县焦克路月山镇小辛庄村段,趁被害人刘某不注意之际由卫某某将其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其中的一截抢走,该项链为千足金,被抢走的一截重2克。经鉴定,被抢走的一截项链价值558元。之后被告人卫某某伙同王某某又分别于2013年7月3日、7月5日、7月21日、7月28日、7月31日采用同样手段抢夺被害人刘某某价值1774.80元的黄金项链一条、被害人张某甲价值1439.40元的黄金项链一条、被害人郑某某价值3420元的黄金项链一条、被害人张某乙价值6748.20元的黄金项链一条、被害人郑某甲价值3536.90元的黄金项链一条。以上,被告人卫某某共伙同王某某抢夺作案6次,抢夺他人财物价值总计17477.3元。

    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卫某某到博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卫某某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致人轻伤,已构成抢劫罪;其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一年内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夺罪,其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博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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