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相关规定,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是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需要,任何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即使拥有林木所有权也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总有一些人无视法律,最终获刑受罚追悔莫及。日前,博爱法院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赵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8、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将其购买的位于博爱县阳庙镇梁陈村东南沙坑内的83棵树木采伐。经有关林业部门鉴定,被采伐的83株树木的立木蓄积共计28.0043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伐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任何单位或个人砍伐林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否则,即使所采伐的是自家花钱购买的树木,也触犯了法律并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