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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今年上半年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09-09-09 17:43:00


今年上半年,我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呈大幅上升,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已经成为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工作。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缺位,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日益成为刑事审判的难点。同时随着调解年工作的开展,认真研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成因及调解工作的开展,将有力推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附带民事诉讼基本情况

1、上半年来,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上升,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今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83件,其中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达35件,已占同期刑事案件数量的42%左右。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已经成为刑事审判的重要内容。

2、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论上讲许多涉及被害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刑事案由均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能,但上半年年以来审结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案由基本上都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而且每年的附带民事诉讼中约有95%以上的案由集中在交通肇事、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这几类案件中,此五类案件的增多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值得注意的是自今年以来,交通肇事、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这三类案件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生长点,另一方面也充分表明此三类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几率越来越高。

3、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保持上升势头的原因,从数据上看主要是由于刑事案件年结案量表现出很强的上升势头,特别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而且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与附带民事诉讼高发案由案件数量接近率呈快速增长趋势。值得注意的是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调解民事赔偿已不再是交警部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未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的占有重要比例,而且今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4、就考察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言,主要包含二个层面:

(1)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主体基本上是公民,未见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附带民事诉讼主要集中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空间和积极性逐渐缩小;

(2)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绝大多数是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被害人,由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等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相对较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绝大多数仅限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只有少数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包括其他负有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三类即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加害人和对刑事被告人的赔偿责任承担雇主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从案件趋势上看,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将刑事案件被告人、肇事车辆所有人、挂靠单位、被告人雇主或者所在单位、保险公司等一并起诉的情况越来越多。

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1、从结案方式来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结案以和解撤诉、调解结案的方式为主,比例达到70.83%,其中,和解撤诉率为65.00%,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结案方式中,判决结案的比例相对较小,仅为8%。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希望挽回经济损失,而被告人或其家属也希望通过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刑事部分酌情从轻的可能,因此,一旦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方基本上都能即时给付且原告方愿意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2、从审理方式看,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刑事部分、民事部分分开审理已经成为过去。审判人员更加注重案件的调解。调解率达到90%以上。

三、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存在问题分析

从发展趋势上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然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给刑事审判工作的压力依然会持续加大,这对日益紧张的刑事审判资源配置是极大的挑战。目前,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尚存一些值得探讨和改进之处。

1、充分运用马修武调解理论和方式,实行巡回办案,假日法庭等积极开展调解年活动。

2、过分强调调解的作用,致使一些案件审理期限延长甚至超期。

3、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在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完全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法律程序,如按照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应向原告人及被告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举证要求及其法律后果和诉讼风险,确定举证期限,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分配举证责任;在合议庭组成后的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等等。从法律规定来看,答案应当是肯定的。但从实际情况看,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无法做到这一点,审理程序适用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比如,受审限制约难以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也难以适用证据交换、公告送达等方面的规定,被告人的答辩期间的确定具有任意性,对当事人的起诉和应诉缺乏统一明确的告知、指导程序等等。由此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与同样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审理程序的差异过大,有损诉讼程序的明确性和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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