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爱县月山镇的大强和小强,15年前给本村两名熟人干活后被欠帐,每个人手里都有一张1000元的欠条,今年两个人去讨要欠款时,欠款人不承认自己写有欠条,为此,两人将欠款人告上法庭,日前,通过司法鉴定和一审、二审后,法院对此案做出来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当时,两个50多岁的大强和小强在本村张新和杨天的小瓦厂干活,工程结束后,张新和杨天未支付大强和小强的工资。2008年,张新和杨天两人破帐(即分帐)时,给大强和小强两人二分别写下了各自欠1000元的欠条。后大强和小强多次讨要欠款,均没有结果。为此,大强和小强将张新和杨天两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2000元工资。法院审理期间,张新和杨天两人否认欠条为其二人所写,为此二原告申请司法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为辨别欠条的真伪,法院委托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提取了二被告的笔迹作为检材字迹,检材字迹书写流利、自然、特征稳定,可以做为检验的依据。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欠条字迹)比对,结果发现在书写风貌、布局、写法、形体、运笔等特征上分别表现一致,鉴定意见:二份欠条中的字迹是张新和杨天两人书写。另查明,小强庭审中自认应偿还其款964元。博爱县人民法院于6月10日做出了判决:张新和杨天两人须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大强和小强工资款1964元。
一审判决后,张新和杨天两人提出上诉。近日,经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