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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19 09:14: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正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博爱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判流程管理是人民法院采取信息化管理手段,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完成时限为依据,以时限管理和流程运行监控为核心,以时限警示通报、节点控制和催办督办为内容,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在立案、分案、审理、结案、归档,卷宗移送等各环节工作运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协调的综合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质量和效率管理的基础,是人民法院的全局性工作,必须坚持全员全程全面管理,明确目标、严格责任,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运行。

    第四条  案件流程的管理、监督、协调及其他日常事务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各项工作制度的具体落实由各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 立案

    第五条  刑事公诉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负责立案审查。自收到检察机关报送的起诉书及案卷材料之日起2日内,由刑事审判部门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并填写《一审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情况登记表》,连同起诉书一并报送立案部门统一登记编号。立案部门自收到以上材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排期开庭和确定随案书记员,并将《一审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情况登记表》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收存建档。有关起诉材料的送达等工作由刑事审判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完成。

    第六条  一审民事案件由立案部门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完成诉讼费收缴、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送达、诉讼财产保全、案件排期开庭、案件承办法官确定、随案书记员确定、相关信息录入、卷宗移送等工作。自卷宗移送审判部门之日起3日内,将《一审民事案件立案情况登记表》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收存建档。

    在立案之日起45目内,对因当事人地址不详等原因采用第二次邮寄送达仍不能有效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的,由立案部门在收到二次邮寄送达回执之日起3日内,移交法警支队直接送达。法警支队应自收到诉讼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送达。经直接送达仍不能有效送达的,由立案法官在收到二次邮专送达回执之日起1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相关手续;自公告刊登之目起3 O日内完成卷宗移送工作。

    对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由立案法官自收到管辖权异议之日起1 5日内完成审查、合议和裁定文书制作等工作,自裁定签发之日起3日内办理送达手续。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应自裁定生效后3日内移送审判部门;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立案法官应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1 O日内将卷宗移送上级法院。对上级法院二审裁定由本院管辖的,自收到上级法院退还卷宗之日起5日内,完成二审裁定定送达、案件排期开庭和相关诉讼材料送达等工作,自送达或收到邮寄送达回执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移送审判部门。对二审裁定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自收到上级法院退还卷宗之日起l O日内,完成二审裁定送达和案卷移送等相关工作。对因地域管辖与其他法院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自收到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之日起1 0日内,按照以上二审裁定结果的处理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条  破产案件由民二庭负责立案审查和案件受理的各项工诈。民二庭自收到破产申请材料之日起1 5日内完成立案审查,并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填写《破产案件受理审查情况登记表》报送立案部门进行立案登记。立案部门自收到《破产案件受理审查情况登记表》当日内,按照相关规定登记编号,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将《破产案件受理审查情况登记表》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收存建档。    

立案材料不全的,由民二庭通知破产申请人爱期补正。

    第八条  一审行政案件由行政庭负责立案案审查。立案部门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2日内填写《一审行政案件立案情况登记表》,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行政庭进行立案审查。行政庭自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立案审查,并在《一审行政案件立案情况登记表》上填写具体的立案审查意见,经行政庭庭长审查签字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立案部门。

    立案部门自收到行政庭退还案卷材料之日起4日内,对经行政庭审查不予立案的案件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并自裁定签发之日起3日内办理相关送达手续;对经行政庭审查建议立案的案律,立案部门自收到行政庭退还案卷材料之日起4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排期开庭、案件承办法官确定、随案书记员确定等工作,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完成起诉状等相关材料的送达工作,自送达或收到邮寄送达回执之日起3日内将褰卷移送行政庭;自卷宗移送行政庭之日起3目内,将《一审行政案件立案情况登记表》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收存建档。

    当事人在收到应诉通知之目起1 O日内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或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参照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相关处理程序及期限进行。

    第九条  以上规定中关于民事、行政案件收到起诉状之日起算的期限,如因原告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立案部门应自收到案卷材料后的3日内立案。    

  第十一条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是否立卷审查,由接待信访案件当事人的院领导或再审审查部门审查决定。再审审查部门自决定立卷审查之日起2日内,完成立卷登记并通知立案部门调卷。立。装部门自收到再审审查部门调卷通知之日起2 O日内完成调卷工箨并移交再审审查部门。再审审查部门自收到卷宗之日起2目内确定审查案件的承办法官,并填写《申诉及申请再审案件立卷审查情况登记表》送交立案部门登记编号。立案部门自收到《申诉及申请再审案件立卷审查情况登记表》当日内完成立案登记编号,自立案登记之日起3日内将《申诉及申请再审案件立卷审查情况登记表》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收存建档。再审审查部门自案件登记立案之日起3日内完成立案信息录入工作;自登记立案之日起5日内完成向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工作。

    刑事、行政申诉审查案件参照以上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对统一纳入中院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各类案件,由立案部门按照以计算机随机分案为主,审判部门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进行统一分配。计算机分案根据全院统一确定约各审判部门的地域管辖范围和职能分工,由计算机按照设定程序,结合法官的来结案件数量,直接将案件分配到案件积存数处于“末位"的承办法官。刑事案件和再审审查案件由相关业务部门先行确定承办法官,由立案部门通过计算机分配相应案件。

第十三条  各审判部门应设立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并确定审判长。合议庭组成情况由审判部门书面报送立案部门输入分案系统,同时书面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合议庭成员确定后,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如遇人员调整确需变动合议庭成员(临时调整的除外)的,应在2日内报经审判管理办公室批准,并书面通知立案部门、网络技术部门在分案系统上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各审判部门自收到案件后2日内,通过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电脑随机分案预排的承办法官予以确认。确认后,一般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承办人的,由审判部门填写《变更承办法官审批表》,经主管院领导审批,报审判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盖章后,书面通知立案部门通过分案系统进行变更:

(一)因法定回避情形需要承办法官回避的;

(二)承办法官因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20日以上的;

(三)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与案件有关联关系等特殊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更换承办法官的情形。

第四章  排  期

第十六条 排期的案件适用各类一审、再审等应当开庭审理(听证审查)的案件。

第十七条 各类案件安排的开庭时间为:

(一)刑事案件应在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后10至20日内首次开庭;民事一审案件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后30日内开庭;二审案件应在立案后10至30日内开庭。

(二)行政一审案件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后30日内开庭。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在立案后的10至20日内开庭。

以上案件涉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公告期间应当排除。

第十八条 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等案件,由审判部门与立案部门协商确定开庭时间、地点。

第十九条 再次开庭的情形及时间安排:

(一)民事、行政案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庭后查明确有法定理由需再次开庭的,一般在休庭后15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案件确需法院调查取证,庭审不能按时结束,或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等需再次开庭的,一般在休庭后15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案件需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举证期限届满后10日内再次开庭;

(四)因案件需要鉴定、评估、审计或中止审理的,一般在收到鉴定、评估、审计结论或恢复审理后15日内再次开庭。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确需再次开庭的,由审判部门与立案部门协商确定开庭时间、地点。

第五章  审前准备

第二十条  审前准备即案件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是指本院受理的一审案件移交审判部门前所进行的诉讼材料审核、文书送达、办理诉讼保全、管辖权异议、诉讼指导服务等以程序性准备为主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及案件移交审判部门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由立案部门依法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保全裁定。

案卷移交审判部门后,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由审判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保全及相关异议申请均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三条  合议庭自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保全裁定复议或变更保全措施申请后7日内,对需要听证或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进行听证。

第二十四条  案件移交审判部门前,当事人提出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的,立案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是否追加的相应工作。

案件移交审判部门后,需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的,由审判部门负责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案件移交审判部门前,需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的,由立案部门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或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完成勘验或委托事项的相关办理手续。

案件移交审判部门后,由审判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案件移送审判业务部门前提出撤回起诉(上诉)申请的,立案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六章  审  理

第二十七条  案件开庭审理、组织听证的,应当庭评议。当庭不能评议的,合议庭应在庭审或听证结束后5日内进行评议。

第二十八条  案件评议后,合议庭应在15日内完成文书制作、案件报批、印发、送达和案件报结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原稿应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由案件承办法官自案件合议后5日内完成裁判文书制作、送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审核等工作。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应在收到裁判文书当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三十条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审核后,案件承办法官应于当日将裁判文书报送庭长审签。

庭长应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2日内完成文书审签工作。

第三十一条  庭长审核后,案件承办法官应于当日将裁判文书报送主管院领导审批。

主管院领导应自收到文书之日起3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于重大紧急情况或有突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承办法官、审判长、庭长、主管院领导均应在当日完成裁判文书的制作、审核、签发。

第三十三条  承办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后7日内完成文书打印、校对盖章、送达及案件报结审核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庭长或主管院领导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认为案件需要重新合议的,合议庭应当在庭长或主管院领导签发书面意见后2日内重新合议。

第三十五条  主管院领导认为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合议庭评议意见与庭长、主管院领导意见不一致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承办法官应自主管院领导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日起5日内,完成案件审理报告的制作、文印及报审判管理办公室登记排序。

第三十六条  案件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登记排序后,审判委员会一般应在15日内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15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文书制作、案件报批、印发、送达和案件报结审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庭长经主管院领导授权,可以签发下列案件的裁判文书:

(一)维持原审裁判的案件;

(二)当事人调解、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三)其他应当由庭长签发裁判文书的案件。

第三十九条  主管院领导签发下列案件的裁判文书:

(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三)上级机关交办、督办案件;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

(五)庭长承办的案件;

(六)对妨碍诉讼行为实施强制措施的案件;

(七)对妨碍诉讼行为实施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复议的案件;

(八)合议庭意见与庭长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九)其他应当由主管院领导履行审判管理权的案件。

第七章  审限管理

第一节  各类案件的审限

第四十条 各类案件的实际审理期限为从立案部门立案次日起至结案之日止。

  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的为超审限,但符合审限变更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各类案件的具体审理期限为:

  (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等有关程序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是另行审判的,有关审理期限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三)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省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五)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为三个月,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民事申请再审、行政申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两个月。

    第四十二条 因法律、司法解释对审限规定作出调整的,按新的审限规定执行。

第二节  审限变更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案件审理:

  (一)刑事案件

  1.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或下落不明,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二)民事案件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三)行政案件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要求人民法院协调解决争议并同意对案件中止审理的;

8.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难以结案的,可以延长审限:

  (一)刑事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民事案件

  1.案情疑难、复杂;

  2.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矛盾易激化的案件,集团诉讼等需要做调解工作的;

  4.当事人协商一致,申请法院暂缓审理的;

  5.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情形。

  (三)行政案件

  1.案情疑难、复杂;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或矛盾易激化的案件,需要做协调工作;

  3.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4.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限中断,重新计算审限:

  (一)刑事公诉案件需要补充起诉、补充侦查的,从补充起诉或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十六条 下列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刑事案件符合下列情形:

  1.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2.公诉人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3.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4.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5.再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

  (二)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的期间。

  (四)在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

    (五)民事、行政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翻译和资产清理的期间。

    (六)中止诉讼至恢复诉讼的期间。

    (七)其他确需扣除的期间。

第四十七条  各类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向本院主管院领导或省法院提出申请。

第四十八条  需要中止、中断、扣除审限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在中止、中断、扣除审限的情形出现后2日内,填写审批表送交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四十九条  各审判部门负责人应在收到承办法官提交的审限变更审批表当日完成审批工作。主管院领导应自收到审限变更审批表2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五十条 承办法官在审限变更申请批准后2日内将审限变更信息录入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向审判管理办公室申请网上审批后,持审限变更审批表(涉及中止、中断、扣除审限的,应同时附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审限变更登记备案和网上审批手续。审判管理办公室核查无误后,通过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批准。

第五十一条  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未按规定办理中止、延长、中断、扣除审限手续的,一律按超审限案件处理。

第三节 审限监督

第五十二条  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审限进行自动监控,主要采取跟踪提示、预警显示、催办督办等方式:

(一)工作期限过半的,显示为绿色进行提示;

(二)审限超过三分之二的,显示为黄色进行预警,并由管理系统向承办法官发出催办函;

(三)对超过法定正常审限且无合法延期审批手续的,显示为红色进行警示,并由管理系统向承办法官发出督办函。

第五十三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临近审限案件催办制度和超审限案件督办制度,定期对各审判部门和承办法官的审限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

第八章  送达、结案和归档

第五十四条  各类案件立案阶段的诉讼文书由立案部门负责送达,审理阶段的诉讼文书由审判部门负责送达。

第五十五条  刑事案件采用直接送达,由刑事审判部门或法警支队负责。民事、行政案件一般采用邮寄送达。

立案部门采用邮寄方式不能送达当事人的,应自收到回执之日起3日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二次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交法警支队直接送达。

采用直接送达的,应在裁判文书签发后5日内,由审判部门交法警支队直接送达。

第五十六条  委托送达的,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完成委托工作。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7日内进行送达,在送达后3日内将送达回证等材料回复委托人民法院。因委托信息、材料或手续不完备而无法送达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3日内将原因向委托人民法院说明或予以退回。受托人民法院逾期未回复的,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催办,并做好工作记录以备查。

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送达回证未及时回复的,应当及时催办。

第五十七条  案件判决书、裁(决)定书等文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的确定标准为:

(一)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由当事人签收的,以最后一名当事人签收日期为结案日期。

(二)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日期。交邮日期以向邮政部门交邮之日为准;交邮后因故被退回,需重新公告送达的,仍以原交邮日期为结案日期。

上述送达方式涉及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有关的时间起算,仍应以送达回证、邮寄回执、公告交邮凭证等载明的日期为准。

(三)委托辖区外法院送达或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委托送达函签收或交邮日期为结案日期。

(四)公告送达的,以送交公告的信函交邮日期为结案日期。

(五)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日期。

第五十八条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案件,以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对不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其他案件,由案件承办法官填写《案件报结单》交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批之日为结案日期。

第五十九条  案件承办法官报结案件时,应当提供判决书、裁(决)定书、调解书等文书和以下有关结案时间的证明材料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

(一)直接送达交当事人签收的,提供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

(二)邮寄送达的,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交邮手续;

(三)委托送达或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提供委托或转交手续;

(四)公告送达的,提供送交公告信函的交邮手续;

(五)留置送达的,提供留置笔录;

(六)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案件,提供调解协议;不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其他案件,提供庭长审批的《案件报结单》。

第六十条  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收到案件结案证明材料之日起3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结案手续。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办理结案手续。

因故未收到送达回证而推迟案件报结的,仍以送达回证载明的受送达时间为结案时间。但属于当面送达等结案证明材料具备而人为推迟不及时办理结案手续的,以实际办理结案手续的时间为结案时间。

第六十一条  案件承办法官在结案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按以下程序到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结案审核手续:

(一)提供裁判文书正本及结案时间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按要求填写《案件报结审核登记表》,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

(三)按照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程序规定,将审理及结案信息同步、准确、逐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将结案裁判文书电子版导入系统文书库,提请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网上审批。网上录入的“结案日期”,以本办法第六十七条确定的结案日期为准;

第六十二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报结案件进行审核时,应审查书面报结材料并通过网上监控系统,审查案件承办法官是否按要求完成网上报结工作。同时,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审核处理:

(一)符合报结要求的,对照统一建立的部门案件管理台账,逐案进行报结销号;

(二)报结书面材料不齐全或未全面完成网上报结工作的案件,当面通知承办法官限期完成并重新报送审核;逾期不能完成重新报送审核的案件,不计入当月的已结案件数;

(三)对经审核同意报结的案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将结案裁判文书签发原稿退还报结人,将其他报结材料留存并统一建立法官个人的审判业绩档案。

第六十三条  承办法官应当在案件报结审核之日起5日内,通过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审案信息表》,并连同《案件审核通知单》及全部案件材料一并移交书记员装订卷宗。

第六十四条  随案书记员应自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卷宗装订、提交承办法官审核卷宗内容并签字和案卷归档工作。有公告送达等特殊情况,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归档。

不服裁判的上诉、抗诉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承办部门应自收到上级法院退回案卷之日起7日内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书记员在一个月内归档。

第六十五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归档卷宗之日起10日内完成卷宗归档登记、信息录入等工作。

第九章  卷宗移送

第一节  审判部门向本院立案部门移送卷宗

第六十六条  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的次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本院立案部门。

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次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本院立案部门。

第六十七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在抗诉期届满后的次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本院立案部门。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收到答辩状的,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部门应在被上诉人答辩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全部案卷、证据移送本院立案部门。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5日内,将上诉状移送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或行政审判部门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向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卷宗材料移送问题,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在移送上(抗)诉案件时,应当认真核对和验齐卷宗及移送函、上诉状(答辩状)、抗诉书、裁判文书原件10份、上诉费预交凭据、上诉须知、送达回证、证物等相关材料,并查明上诉费预交情况。无法查实上诉费预交情况的,应当注明,上诉案件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移送。

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收到各审判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后,应当加盖印章、记明收件日期。

第二节  立案部门向二审法院立案部门移送卷宗

第七十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统一负责上(抗)诉案件的移送工作,并应建立上(抗)诉案件登记、管理、移送、交接等工作制度。

第七十一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自收到各审判部门移送的上(抗)诉案件卷宗材料之日起2日内,完成相应登记、材料核对、信息录入,以及上(抗)诉案卷材料和案件网上信息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移送等工作。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同时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移送电子卷宗。

第十章  流程管理各部门、人员职责

第七十二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

(一)对案件审理的程序进行跟踪、监控,对各环节进行协调、督促、检查;

(二)对本院案件变更承办法官、变更审限、结案等信息进行审查确认;

(三)定期向院领导、各部门、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提供案件流程综合信息及相关服务;

(四)对流程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调研,明确各个节点的监控职责,促进案件审理工作依法、公正、高效运行。

第七十三条  各审判部门负责:

(一)根据分工,依法及时公正审理案件;

(二)将案件立案、分案、开庭、裁判、送达等流程信息,同步、准确、逐项录入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三)按照案件流程各环节工作要求,将案件材料同步扫描、录入电子档案系统形成电子卷宗;

(四)运用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本部门的案件进行科学化管理;

(五)协助审判管理办公室做好案件流程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十四条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一) 对归档卷宗进行全面检查、登记;

(二) 对案件归档信息进行核对、录入、确认;

(三) 检查、督促承办法官及时将案卷归档;

(四) 定期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报送案件归档信息;

(五) 流程管理的其他档案相关工作。

第七十五条  司法行政装备处负责:

(一) 流程管理所需计算机网络平台的物质、技术保障;

(二) 流程管理软、硬件及时升级改造、更新及其他技术性工作;

(三) 流程管理的其他技术性工作。

第七十六条  人事管理部门负责:

(一)及时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供审判部门人员调整信息;

(二)及时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供审判部门人员脱产学习培训、休假、病事假等相关信息。

第七十七条  院长、主管院领导行使以下流程管理职责:

(一)按照审判流程管理规定时限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二)通过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分管部门相关审判工作进行管理、审批、监督;

(三)其他相关的审判流程管理工作。

第七十八条  审判部门庭长、副庭长行使下列流程管理职责:

(一)按照审判流程管理规定时限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二)对本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三)对本庭法官网上办案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庭审判流程管理的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  审判长对本合议庭承办案件的审理流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  以上负有审判管理职责的人员,如因请假、外出等原因暂时无法行使职责超过3日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后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第八十一条  案件承办法官负责:

(一)按照审判流程管理规定时限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二)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听证)时间、案件评议、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宣判等信息同步、准确、逐项录入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三)对承办案件中应由书记员办理的程序性工作及时进行确认、监控;

(四)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按照流程管理要求进行全面监控、管理。

第八十二条  随案书记员负责:

(一)按照合议庭的指令,协助承办法官完成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信息的录入;

(二)负责卷宗的装订、归档及相关审判辅助工作信息的录入。

第八十三条  通过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设置的流程各环节工作期限的提示功能,由计算机自动对案件承办法官、审判长、庭长、主管院领导进行网上办案操作事项提醒。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审判流程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全院各部门和法官个人的审判管理事务考核。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博爱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陈明军    

文章出处:博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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