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一农村青年,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轿车到处乱窜,将一辆栽有3人的电动车撞出二十余米,致使2人重伤,一人轻伤。3月27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三名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10余万元,其父亲亦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现年22岁的王某系博爱县月山镇图王村人。2013年11月1日,王某以其父亲的名义购买一辆机动车,其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2014年2月2日中午,王某与其舅舅等亲属一起大量饮酒后,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豫HNJ308号东风标致牌轿车,不顾他人生命安全,放任自身的危险行为,载多人次在乡镇道路、村庄居民区、县城闹市区行驶,且在个别路段瞬间时速高达130公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2014年2月2日下午3时许,王某驾车从博爱县发展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图王村路口东侧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庆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载二人)相撞,并将被撞人、车向后推挤二十余米,致王某庆等三人多处严重受伤。经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承担该事故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庆等二人为重伤,一人为轻伤。
博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法律,长期无证驾驶,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案发时酒后驾驶车辆高速行驶以致发生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河南省博爱法院 程贵忠 常娜 联系电话0391---2656537 手机;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