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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2015-05-04 11:28:4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于5月1日起施行。

1、什么是立案登记制?

实施立案登记制,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2、立案登记制好在哪里?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3、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立案登记制?

不是的。立案登记制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对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4、实施立案登记制,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立案?

不是的。根据《意见》和《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受理案件还要符合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对于起诉到信阳中院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河南省的,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到3亿元的信阳中院有权管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河南省的,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不到1亿元的信阳中院有权管辖。

5、实施立案登记制,是不是鼓励打官司?

实行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并非鼓励人人都去打官司。《意见》规定,对违法滥诉的,要依法严厉制裁。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经济上看,打官司程序复杂,耗时长,成本高,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登记立案也不意味着胜诉。登记立案只是使案件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至于能不能打赢官司,还要看当事人提出的诉请有无法律上的依据,能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

责任编辑:s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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