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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45岁农村男子拒不赡养父母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5-11-23 09:08:38


    家住河南焦作市博爱县农村45岁的李小军,我逃避法院已经判决其赡养父母的义务,和妻子离婚后外出打工,长期不回家,对父母不管不问,11月6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对李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4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李军因不履行赡养父母义务,2012年11月27日,博爱县法院以(2012)博界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军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即与弟弟轮流照顾父母的起居,一人轮一年,每人每年一次性付给父母生活费1500元。但从2013年8月份开始,李军外出到浙江宁波市打工,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3月20日、2015年7月21日,法院两次对李军下达执行裁定书,并冻结其在建设银行存款8000余元,但李军仍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随后,执行干警在确定李军的打工地址后,来到千里之外的浙江省宁波市某企业,将其堵在了那里,8月6日,法院对其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8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8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9月15日,李军与父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军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审理期间,李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发后与父母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了前述判决。

                                                      河南省博爱县法院   程贵忠   杨维臣

责任编辑:博爱法院    

文章出处:博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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