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机动车所有权 车辆所有权登记
裁判要点
车辆登记所有人仅为名义上所有,机动车所有权确认应当以实际出资和占有、使用等法律事实为根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基本案情
原告张战防起诉认为,与被告系好朋友关系,2008年6月自己出资85万元购买奥迪A8型轿车一辆,当时因家庭财产原因并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将购车发票及车辆行驶证均办理在被告名下,但该车实际一直由自己控制和使用,并且被告于2011年9月出具过书面材料,证明该车所有权实际归属原告所有。2012年以来,被告多次对外宣称该车属他所有,还曾于2012年9月将该车偷偷开走意欲转卖他人未成,严重危及原告的物权安全。据此,请求依法确认豫HZ9999号奥迪A8型轿车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于判决确认之日起十日内将豫HZ9999号轿车过户到原告名下。
被告刘小国辩称,与原告系朋友关系,购车由原告出资也是事实;但购车时,双方曾商定所购车辆是作为被告的劳动报酬所得给被告购买的。2011年9月份未出具过车辆归原告所有的证明,辩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6月22日,原告出资850000元向河南豫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奥迪A8型轿车一辆,车辆发动机号为BDX008435,车辆识别代号WAUKH54E78N010265;出于家庭财产原因考虑,原告将购车发票开具在被告名下。2008年7月1日,原告以被告名义经焦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了车辆注册登记,登记号牌豫HZ9999号。现该车辆由原告实际占有和使用。
裁判结果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元月25日作出(2012)博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豫HZ9999号轿车归原告张战防所有;被告刘小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豫HZ9999号轿车过户登记至原告张战防名下。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双方诉争的豫HZ9999号轿车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实际由原告出资购买并实际占有和使用,故原告为该车辆的真正所有权人。被告抗辩车辆系作为劳动报酬所得由原告出资给其购买,但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