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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皇甫飞龙危险驾驶一案

发布时间:2015-12-15 10:12:31


关键词  少年犯罪   危险驾驶   缓刑

裁判要点

 被告人皇甫飞龙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中,严格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正确量刑,引导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十七条

案件索引

     (略)

基本案情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112030分许,被告人皇甫飞龙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焦张路由东向西行驶到1KM600M路段时,将前方步行的成有喜撞倒致其受伤。经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皇甫飞龙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成有喜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经博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成有喜面部明显疤痕单条长度大于3.cm、肢体单个创口长度大于10.0cm、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存在,其损伤程度为轻伤。经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皇甫飞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皇甫飞龙及法定监护人皇甫珍平辩称,自愿认罪。

辩护人赵荣国辩称,被告人皇甫飞龙犯罪时未成年,系在校学生,建议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112030分许,被告人皇甫飞龙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焦张路由东向西行驶到1KM600M路段时,将前方步行的成有喜撞倒致其受伤。经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皇甫飞龙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成有喜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经博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成有喜面部明显疤痕单条长度大于3.cm、肢体单个创口长度大于10.0cm、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存在,其损伤程度为轻伤。经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皇甫飞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裁判结果

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3531日作出(2013)博刑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皇甫飞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 博爱县检察院、被告人皇甫飞龙及法定监护人皇甫珍平均无提出抗诉、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皇甫飞龙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皇甫飞龙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皇甫飞龙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皇甫飞龙及时报案并积极支付医疗费用,又因被告人皇甫飞龙系在校学生,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遂判决被告人皇甫飞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一)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基于生活经验,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人应当意识到醉酒驾驶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会对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应当采用各种方法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此罪在主观上不可能是过失,即不可能意识不到自己醉酒驾驶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在醉酒驾驶的情形下,虽然由于醉酒的原因,其在醉酒状态下会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但是行为人在醉酒之前应当知道醉酒后是不能驾驶的,否则将置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危险境地,如果其执意饮酒以至于达到酒醉状态,借用“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自己醉酒后驾驶的主观上仍表现为故意。
  
(二)客观方面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首先我们看醉酒驾驶的行为。众所周知,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根据醉酒的程度,生理性醉酒可分为轻度醉酒、中度醉酒和高度醉酒。其中,轻度醉酒者和中度醉酒者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虽有一定程度的减弱但并未丧失,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高度醉酒者存在意识障碍,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既包括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但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除此之外,在高度醉酒状态下,还要看醉酒的原因行为——如果是行为人自己自愿饮酒而陷于高度醉酒的,则要负刑事责任,否则不承担刑事责任。再看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从字面上看,“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这里要不要有一个速度的限制条件?因为既然是“飙车”就有一个追求谁比谁快的动机,否则也谈不上追逐了。这里速度的判定要考虑机动车行驶的空间。在市区和高速公路上行驶,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既然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后,作为该条的内容之一,那么这里的“道路”就应该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求具有“情节恶劣”的情形。法条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处罚的是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三)客体方面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那么很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所谓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当然,司法实践中,对于危及公共安全的判断要依据行为发生的时空条件进行判断。如果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那么即使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也不构成此罪。如果行为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安全,也不构成此罪。

(四)主体

自然人,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各种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条件作出了不同规定,其中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年龄限制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本案的小文尚未年满18周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又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这是十分危险的行为。另外,现实中很多家长会把车交给未取得驾驶证的子女驾驶,这对己对人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针对本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的发生,一是驾驶的机动车型呈多元趋势,但主要以摩托车为主,开摩托的“醉驾”者多。虽然危险驾驶已经入刑数月,但在很多地方,仍有许多群众根本不知道最新的法律规定或者根本认为轻便摩托车不是机动车。二饮酒少的“醉驾”者多。许多人认为自己饮酒少,不会构成醉驾,对此抱有侥幸心理。三是醉酒驾驶被告人的身份相对集中,低学历的“醉驾”者多,且多为农民或打工者、个体小老板,其中无业人员超六成。四是醉酒驾车同时伴有交通事故,发生两车轻微擦碰的居多。

本案中,被告人皇甫飞龙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及时报案并积极支付医疗费用,又因被告人皇甫飞龙系在校学生,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遂判决被告人皇甫飞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责任编辑:博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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