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审判压力,博爱法院许良法庭请社会上调解经验丰富的人员和擅长调解的工作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家事、相邻关系、小额债务等适宜调解的案件,委托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及时将纠纷化解在案发地,社会各界给予肯定,受到一致好评。
5月19日,一起建筑设备租赁案件在专职调解员的多次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李明阳当场将8副脚手架交付给原告殷孝斌,并将2500元租赁费交到原告手里,一场持续了3年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原告殷孝斌从事租赁建筑设备行业,2013年6月,王拥军在原告处拉走脚手架8副、板16块。由于王拥军没有向原告表明自己仅仅是帮李明阳拉设备挣运费,导致原告一直误认为王拥军是承租人。因被告未返还脚手架,原告以王拥军为被告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原告才知道真正的承租人为本案被告李明阳,才又以李明阳为被告在博爱县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李明阳返还租赁的脚手架,并支付租赁费15248元。立案后,许良法庭认为该案已经沁阳法院审理,事实清楚,调解可能性很大,便及时将该案委托给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使纠纷化解在案发地。
图为调解员在参与纠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