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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法院微信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6-12-13 08:29:36



    2016年12月8日下午,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许良中心法庭通过微信调解、视频确认等方式,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顺利调解了一起原、被告相隔一百多公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且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即履行了执行款项。

    被告樊文聪系郑州人,在2016年11月5日双休时和朋友一起到博爱县靳家岭景区观看红叶,由于双休人多,被告在停车时不慎将去景区旅游停放在路边的原告张金友的车碰坏,双方就车辆财产损失发生争议,在自行协商未果后,经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樊文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金友不承担事故责任。后经交警队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发现案件虽然简单,原告的证据也充分,但被告是郑州人,地址不详细,无法向被告送达。如果需要公告送达,时间会很长,可能半年后才能结案,主审法官闫琳琳决定采取和被告电话调解的方式,先调解一下。由于原、被告在发生纠纷后,态度都不是很好,造成矛盾激化。被告在和法院通过电话联系后,认为需要看过证据材料后,才能作出决定,但邮寄证据复印件给被告,被告又提供不出来固定的地址,说能否通过微信让法院工作人员将证据材料给其传过去。主审法官考虑后,加了被告微信,先通过微信确认了被告身份,在将证据材料传给被告后,通过微信聊天被告对证据的异议及想法及时告诉主审法官,主审法官也及时给被告进行沟通。最终,通过一周的聊天,确定了调解意见,后被告提出其家人在住院,没时间来法院,给原告电话联系,双方同意后,确定在12月8日以微信视频调解的方式,调解本案。法院通过邀请第三人在场,以视频的方式和被告联线,原、被告核对了调解笔录及协议,并通过微信传输,将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传给被告签字确认,最终案件得以顺利调解。被告也及时将执行款转给了原告。

   博爱法院充分利用微信、视频等方便、快捷的现代信息化方式调解纠纷,不仅节约了时间和诉讼成本,也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这也是建设智慧法院、信息化法院的一个最终目标。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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