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已升至为国家战略层面,凝聚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和参与,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之一。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肩负着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责任,法院生效裁判必须执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日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连续两天公开开庭审理了五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常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梁某、程某罚金3000元。
2004年1月1日,博爱县人民法院以(2003)博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某应承担原告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1906.66元。2004年5月11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焦民终字第406号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
2014年2月25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对王某诉被告人陈某及其丈夫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2014)博民一初字第1号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某及其丈夫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
2015年8月6日,博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常某及常某某、杨某于2015年10月2日判决书生效起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常某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且隐匿财产,拒不支付欠款。
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五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分别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进入新年,博爱法院将更加严厉地打击“老赖”,法律不是儿戏,躲过初一躲不过十五,那些想方设法故意转移财产,东藏西躲,耍尽花招,躲避执行的“老赖”不要抱有任何幻想,你已无路可逃,要不配合执行,要不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