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20岁的小青年董某,一晚上不睡觉,驾车从洛阳两次往返焦作市博爱县,行驶200多公里,到一个山顶上盗窃联通基站房48块蓄电池,并且连夜将蓄电池卖掉。日前,博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董某住在农村,小学文化。2016年9月16日15时许,董某驾驶车牌号为豫C789B1的长安牌面包车,从洛阳窜至博爱县柏山镇柏山村山顶联通基站房,翻墙进入基站房内,用随身携带的13号扳手盗走24块理士牌蓄电池,并将24块蓄电池装到面包车上拉回洛阳,以2950元价格卖于他人。当晚22时许,董某继续驾驶车牌号为豫C789B1的长安牌面包车从洛阳窜至博爱县柏山镇柏山村山顶联通基站房,再次用随身携带的13号扳手盗走24块理士牌蓄电池,后其将24块蓄电池装到面包车上拉回洛阳,第二天以1400元的价格在郑州卖于他人。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48块理士牌蓄电池价值30268.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法院审理期间,董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法院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