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着人民的安全感,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大“毒瘤”。特别是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各种诈骗活动,让群众上当受骗,欲哭无泪。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在打击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对待,确保审判好每一起涉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使那些不劳而获的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3月8日,博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仝某、赵某、马某等12人网络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仝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65000元;分别判处其余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并处罚金13000元至4000元不等;对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并退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2月份起,被告人仝某在博爱县清化镇九街开办文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伙同其余11名被告人在网上利用QQ聊天工具,冒充女性身份和男性网友聊天,骗取网友信任后,自称是加盟公司的淘宝店主,吸引网友加盟淘宝网店,随后谎称是公司业务员骗取网友加盟费等费用,给网友在淘宝网上建一空壳店铺,等网友发现无法盈利要求退款时,谎称网友自行违约,拖延时间使网友自行放弃。公司中仝某为老板,在诈骗过程中充当技术老师角色,负责给被害人开设网店等工作;赵某和马某为业务主管,各自领导一个团队进行诈骗,负责指挥实施诈骗,其余被告人为业务员。每一单诈骗被害人1880元,业务员得到800元提成,主管得到190元提成,其余890元由老板仝某非法占有。被告人仝某伙同两个团队诈骗共计222719元,获取非法所得104232元。
案发后,多名被告人不同程度退交非法所得或主动缴纳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仝某、赵某、马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王某等9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诈骗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12名被告人犯诈骗罪成立。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仝某在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等7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等人退交全部非法所得;被告人赵某等人退交部分非法所得;被告人任某等人主动交纳罚金,均可以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仝某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