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一个公司的经理在国外办事,得知自己国内的公司账户被冻结后,接着又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高令等,这下慌了,担心要是因为限高令自己回不来怎么办?于是,他赶紧联系代理人到法院协商还款事宜,法院立即通知申请人,经过双方商议,案件顺利执行。
博劳人仲案字(2017)第016号仲裁裁决书显示,2014年7月,申请人陈某到被申请人某设备有限公司上班,从事勤杂工工作,工资为每天7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手续。2015年2月27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吊设备时左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1、左手第4掌骨多发开放骨折;2、左手掌皮肤挫裂伤、手内肌肉损伤。申请人陈某先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7天。2016年3月15日,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2016年12月14日,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经仲裁委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调解无效后,2017年3月30日,仲裁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此案做出了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85391.50元。
5月3日,申请人陈某到法院立案申请执行,6月13日,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6167.47元,并调取了法律文书生效以来的银行账户往来明细,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往来较多,且数额较大,拟准备走拒执犯罪程序。6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高令。6月15日,在执行人员按拒执犯罪程序进行时,被执行人立即派代理人来法院要求调解案件。6月16日,法院通知来申请人,经过和双方协商调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支付80000元,放弃余额部分,并当日将执行款兑付,案件顺利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