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博爱县城的李某,为躲避法院的执行,长期不在家,执行干警多次找上门寻找李某及家人,要求他们履行法律义务,其丈母娘看在眼里,怕女婿被找到后被拘留,赶紧筹钱交到当地法院,案件得以执结。
博爱县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95号判决书显示:2011年8月26日18时50分,原告张某驾驶电动车沿郑常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中里村岔路口东侧时,与由东向西被告李某驾驶的豫HM0104号三轮汽车发生相撞,至原告受伤。经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住院治疗期间,原告花费医疗费161221.64元,被告支付14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驾驶非机动车因其主要责任与被告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遭受人身损害,被告渤海焦作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李某对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害由原告自行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张某120000元,李某赔偿84113.02元,并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