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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博爱法院对一起涉黑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8-08-27 17:01:36


    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坚决打击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确保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当地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法律环境。近日,博爱县法院依法对一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的李某杨进行了公开宣判,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杨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杨,男,1990年9月6日出生,农民,住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范某村。李某杨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2月3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于今年2月28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4日经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4年以来,康某健(已判刑)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组织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康某健为首,张某三、张某奎(二人已判刑)为骨干成员,郑某铭、范某振、陈某磊、王某旭、张某振、黄某腾、齐某华、王某振(八人均已判刑)、被告人李某杨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结构较为稳定,以郑某铭的焦作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从事小额贷款的高利贷业务)为据点,对团伙成员采取殴打、训诫、发工资、到高档娱乐会所消费等手段实施控制。每次出去讨账均为团伙成员提供生活费、车辆,团伙成员要按照康某健的要求讨账,不能自作主张,团伙成员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康某健还出资带领组织成员潜逃,积极出面为团伙成员赔钱了事。

    郑某铭为其提供场所、车辆及相关费用,团伙成员采取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和跟踪、尾随、昼夜居住在借款人家中、扰民、语言威胁等暴力手段,非法为郑某铭讨账38万余元。

    康某健为首的犯罪组织在马村区待王镇及周边村庄称霸一方,多次实施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殴打他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多人受伤、财产受损。他们组织干扰、破坏村委会选举,殴打村委会主任,锁村委会大门长达一个多月,影响了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秩序。其团伙侵害的群众遍及焦作市区和武陟县、修武县、温县、博爱县、沁阳市等,危害程度较大,范围较广,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正常生活秩序。

    2015年12月25日,1时30分许,在康某健指使下,李某杨伙同他人将杨某海的越野车辆砸毁;2015年12月25日,2时许,在康某健指使下,李某杨等人,窜至焦作市龙源世家汽贸公司门前,将一辆保时捷越野车砸毁,被砸毁的两辆车总价值265266元;2015年11月14日,康某健纠集多人及李某杨手持砍刀、棍棒驾车窜至焦作市马村区某搅拌站准备与杨某超斗殴,刘某扬怕事情闹大牵连自己,出面给双方调和,聚众斗殴未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伙同他人持械参加多人斗殴,又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杨在原犯聚众斗殴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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