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上午,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暨“百日会战”新闻发布会,对博爱县法院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情况和3起典型涉黑涉恶案件进行了通报。
博爱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扫黑办主任王振江、县法院政治处主任、新闻发言人王小平出席新闻发布会,河南法制报、东方今报、焦作日报、博爱报社、博爱电视台等媒体记者,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等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王小平介绍了博爱县法院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情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博爱县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根据省、市、县委及上级法院的要求,科学部署,统筹安排,多措并举,迅速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截至8月30日,共受理涉黑涉恶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59件,审结46件,判处63名被告人刑罚,其中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58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主要的做法是: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序开展,取得实效;二是坚持依法审理,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审判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微信、微博、网站平台和扫黑除恶专刊,大力做好宣传工作,营造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四是强化监督指导,建立长效机制,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五是加强培训交流 提高业务能力,夯实办案本领提高司法能力,确保打击效果。
博爱法院刑庭庭长郭凯世宣读了扫黑除恶“百日会战”工作方案,通报了3起典型案件。
案例一:被告人吕某林、毕某雷、吕某胜聚众斗殴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吕某林,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某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毕某雷,绰号丐帮,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某村。
被告人吕某胜,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某村。
2012年3月23日凌晨,吕某超、吕某冬(二人已判刑)等人在博爱县清化镇某饭店门前的夜市摊吃饭时,与西关村丁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在某饭店门前发生厮打,后双方离开。当晚,吕某冬纠集被告人吕某林、毕某雷、吕某胜等人欲进行打斗,后吕某冬等人持洋镐把和砍刀到博爱县中医院找到丁某、刘某刚、丁某杰等人,双方见面后发生斗殴,其间将丁某、刘某刚、丁某杰打伤。经博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丁某杰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刘某刚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丁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杰的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2016年9月30日、11月14日、11月25日被告人吕某胜、毕某雷、吕某林分别到博爱县公安局刑侦一中队投案。
【裁判结果】2018年4月2日,法院以被告人吕某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毕某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以被告人吕某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判令被告人吕某林、毕某雷、吕某胜赔偿被害人丁某杰、刘某刚、丁某的各项经济损失的30%。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赵某堂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堂,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寨豁乡某村,住博爱县某小区
自2013年农历九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堂以营利为目的,在博爱县某小区自家车库内放置自动麻将机供他人赌博。2018年1月份,赵某堂在某小区租赁他人的车库内放置五台自动麻将机供他人赌博。2018年2月3日21时30分被博爱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4人,缴获赌资8892元。2013年农历九月份至案发,被告人赵某堂从开设赌场中获利共计50000余元。2018年2月4日,博爱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赵某堂为开设赌场使用的10副麻将牌、五台自动麻将机、二本账本。案发后,博爱县公安局将缴获的赌资8892元已上缴国库。
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堂的家属主动为赵某堂退交非法所得50000元。
【裁判结果】2018年7月25日,法院以被告人赵某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赵某堂退交的非法所得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三:李某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杨,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住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某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2月3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5月6日刑满释放。
2014年以来,康某健(已判刑)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组织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康某健为首,张某三、张某奎(二人已判刑)为骨干成员,郑某铭、范某振、陈某磊、王某旭、张某振、黄某腾、齐某华、王某振(八人均已判刑)、被告人李某杨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结构较为稳定,以郑某铭的焦作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从事小额贷款的高利贷业务)为据点,对团伙成员采取殴打、训诫、发工资、到高档娱乐会所消费等手段实施控制。每次出去讨账均为团伙成员提供生活费、车辆,团伙成员要按照康某健的要求讨账,不能自作主张,团伙成员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康某健还出资带领组织成员潜逃,积极出面为团伙成员赔钱了事。
郑某铭为其提供场所、车辆及相关费用,团伙成员采取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和跟踪、尾随、昼夜居住在借款人家中、扰民、语言威胁等暴力手段,非法为郑某铭讨账38万余元。
康某健为首的犯罪组织在马村区待王镇及周边村庄称霸一方,多次实施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殴打他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多人受伤、财产受损。他们组织干扰、破坏村委会选举,殴打村委会主任,锁村委会大门长达一个多月,影响了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秩序。其团伙侵害的群众遍及焦作市区和武陟县、修武县、温县、博爱县、沁阳市等,危害程度较大,范围较广,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正常生活秩序。
2015年12月25日,1时30分许,在康某健指使下,李某杨伙同他人将杨某海的越野车辆砸毁;2015年12月25日,2时许,在康某健指使下,李某杨等人,窜至焦作市龙源世家汽贸公司门前,将一辆保时捷越野车砸毁,被砸毁的两辆车总价值265266元;2015年11月14日,康某健纠集多人及李某杨手持砍刀、棍棒驾车窜至焦作市马村区某搅拌站准备与杨某超斗殴,刘某扬怕事情闹大牵连自己,出面给双方调和,聚众斗殴未遂。
【裁判结果】2018年6月19日,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