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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法院对一恶势力犯罪集团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8-09-19 15:26:03



    9月17日,博爱县法院对博爱县某村村民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作出一审判决。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5000元。以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撤销被告人赵某某原犯的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与所犯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对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零二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20000至2000元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河南某公司中标承建博爱县柏山路道路工程。2013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男,44岁,农民)、张某某(男,57岁,农民)、张某(男,59岁,农民)预谋高价承揽柏山路道路工程的垃圾外运项目,推举被告人李某某与工地负责人“协商”,最终高价强行揽下并垄断柏山路工地的垃圾外运项目,先后两次领取垃圾清运费共计89500元。柏山路道路工程用土开始进料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张某、赵某某合伙(男,30岁,农民)欲承揽工地工程用土的承运项目,便采取堵路闹事,阻止他人拉土车辆卸车等手段阻止工地正常施工。期间,身为村治安队员的被告人毕某某(男,33岁,农民)、朱某某(男,32岁,农民)、张某卫(男,33岁,农民)等人到场聚众造势,威逼施工方最终同意被告人高价承运工地工程用土,被告人李某某累计领取土方款28250元。

    2013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因未能如愿取得柏山路工地污水管道的采购权,便言语威胁并强行索要施工方10000元好处费。2016年夏季,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在柏山路道路工程中未挣到钱且还有部分工人工资未领取为由,向施工方索要20000元。

    2013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博爱县柏山路工地上受伤,施工方承担了全额医疗费用,张某某出院后提出高额赔偿,并带领家人多次到工地阻工闹事,逼迫施工方同意自己的无理要求。被告人李某某带领被告人张某、毕某某、朱某某、张某卫、赵某某等人协助张某某去工地聚众造势,阻止施工。博爱县柏山路工地开始铺设水稳材料后,由于施工方未答应将该材料的采购权交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毕某某、朱某某等人假借施工方未支付张某某工伤赔偿款为由聚众造势,阻止工地对水稳材料的铺设,导致12 车600 吨水稳材料报废,摊铺机滞留工地不能施工,造成损失30066 元。2015年3月,施工方无奈支付张某某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聚众阻工的行为致使工程多次停工、工期延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5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柏山路道路工程工地工作人员宋某某欠其2000元为由,纠集被告人毕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等人将施工方已经装车的广场砖、花岗岩台阶石等物品强行扣留。扣留的广场砖、 花岗岩台阶石价值5640元。

    2013年6 月,被告人张某卫与受害人张某明在博爱县清化镇的薛记羊大件吃饭时,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致张某明左侧第9、10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李某某为主犯,张某某、张某、毕某某、朱某某、张某卫、赵某某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集团,在河南某公司修建博爱县柏山路道路工程过程中,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聚众造势,强揽工程、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他人接受交易服务,严重扰乱工地的正常施工秩序,影响工期正常进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7名被告人长期以来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多次共同实施犯罪,属犯罪集团。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博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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