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上午,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组织40名警力,对一处已经查封和判决的房屋强制腾房,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紧张工作,房屋里的物品被顺利清空,并被移交给申请人,案件顺利执行。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范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博爱县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博民保字第000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王某、逯某某位于博爱县中山路的房产。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向范某某借款250000元,事实清楚。现未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认定查封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王某、逯某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范某某返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0月28日始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王某、逯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和2017年7月26日两次在淘宝网进行拍卖所查封财产,因无人竞拍而流拍,后经过评估后以17.6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范某某。
2017年8月17日,案外人逯某桂(系被执行人逯某某母亲)以范某某为被告,王某、逯某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逯某桂认为博爱县中山路的房屋应属其所有,逯某桂在该房屋中居住至今已有四十多年。第三人王某系其儿媳,在房屋翻新扩建时,王某受原告委托联系修建施工事项。范某与王某民间借贷一案,法院查封的是逯某桂所有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除对博爱县中山路房屋的查封,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豫0822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逯某桂的诉讼请求,逯某桂未上诉,本判决于2018年3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由院长签发强制搬迁公告,要求王某、逯某某及其家属于2018年6月30前迁出博爱县中山路的房产。逾期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进行强制执行,并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