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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款被执行 一面锦旗表谢意

  发布时间:2019-12-30 11:26:15


申请人王某在某企业工作期间眼睛受伤,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执行过程中法院将被执行人账户冻结,并将申请人的工伤赔偿款154459.99扣划,案件顺利执行。12月30日上午,申请人王某来到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将一面写有“执法公正、心系百姓”的锦旗送来法院,表示对执行干警的真切感谢。

2015年6月1日,申请人王某到被执行人河南某模具有限公司模具车间从事钳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执行人未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2017年5月18日14时左右,申请人在车间清理模具汽孔时,钻头屑溅入右眼,导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往焦作市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眼球穿通伤;右眼球内异物;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外伤性前房积血。申请人共住院治疗107天,花去医疗费33848.35元。2018年6月26日,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2019年6月28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伤残等级为九级。申请人住医院救治期间,被执行人共支付申请人46308.4元。

2019年10月17日,博爱县劳动人事仲裁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博劳人仲案字(2019)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河南某模具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后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王某各项费用共计154459.99元。

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王某依法申请执行。随即,法院向河南某模具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但该公司仍拒不履行。执行过程中,经网络司法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帐上有大额存款,遂及时予以冻结扣划。12月26日,法院将执行款154459.99元交到申请人王某手中。申请人对于执行干警快速执行效率表示非常满意,并在于12月30日上午,将一面锦旗送来法院,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博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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